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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证的房产赠与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2016-12-14

发布者:吴寅寅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602人看过举报


咨询:赵某与王某系母子关系,赵某老伴于今年上半年去世,留有与赵某共有住房一套。今年8月,赵某和王某去公证处,王某当场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房屋由赵某一人继承,后赵某到房管局将房屋变更在自己名下。因赵某身体一直不太好,加上年岁见长,现想将房屋赠与给女儿王某,并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约定房屋仍由赵某居住,在其百年后王某可持该协议办理过户手续,并在公证处对该协议做了公证。请问:该份房屋赠与合同赵某能否反悔,是否可以撤销?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赵某赠与给王某的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赠与财产的权利并未转移,但该合同已经公证,王某一般不可再撤销赠与。

但《合同法》也赋予了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撤销权,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从本案来看,只要具备法定事由,虽然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证明,赵某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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