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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可以办理离婚手续吗?

作者:张定凯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5次举报

  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形式,有且只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一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到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无论是哪种离婚,都是要经过一定的离婚手续才能办理的,那么在外地可以办离婚手续吗?接下来由本律师为您介绍一些关于异地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协议离婚可以在异地办离婚吗?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之规定,针对常年居住在异地工作或生活的夫妻,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其协议离婚显然是不能在工作地或生活地办理的。

  二、诉讼离婚,可以在异地法院起诉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提出离婚的一方,是需要向被起诉的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受理提出起诉一方的案件。如果被起诉一方离开户口所在地的,可以在他/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去起诉。但需要向对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供对方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证据,他/她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才会受理起诉。

  三、诉讼离婚有哪些阶段?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条件: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联系方式;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2、审理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之后,开始法庭调查,由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询问证人、鉴定人等);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各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3、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给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上诉期限为一审宣判后十五日。

  四、参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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