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丁某(女)与罗某(男)于2009年认识谈婚,不久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同居生育一子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育的孩子现年7岁。
由于男女双方婚前基础差,婚后聚少离多,加之男方在2017年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男方出狱后,女方(在外务工)通过电话联系男方要求协议离婚,遭到男方拒绝。
[丁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过程]
1、本律师接受丁某委托后,向丁某讲明了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途径和应当准备的材料证据;
2、在本律师的指导下,丁某进行了证据收集;
3、本律师到男方定罪量刑法院调取相关文书材料;
4、本律师联系受诉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立案;
5、本律师为丁某进行网上立案通过受诉法院审核后,向受诉法院递交了书面起诉材料。
6、受诉法院立案后,本律师与男方进行了沟通,并就双方离婚的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离婚对孩子的伤害等方面进行交流之后,男方同意离婚,并通过本律师与男、女双方的来回沟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承办结果]由于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在本律师的促成下达成了一致意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法院以移动微法院审理方式处理了本案,双方调解离婚。
[办案总结]
1、律师承办理离婚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向提出离婚的相对方进行沟通、了解,找准离婚的真正原因和有无和好可能,对双方进行释法晓理,尽量促成和平解决婚姻问题;
2、男女离婚后,不能把对方当做仇人!应以朋友、亲人关系相处!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尽量减少因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若对孩子管教不好,可能将会终身遗憾!
3、《民法典》实施以后,因受协议离婚有三十天冷静期的制约,提出离婚的一方当事人,不要惧怕诉讼离婚耗时较长,花费大,只要找准律师,让律师找好问题症结,帮您做好诉讼策略,有时诉讼离婚会比协议离婚实现离婚目的还来得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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