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定凯律师
真诚维权,保护您的权益! 专注:离婚、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和刑事辩护业务。
1788264306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家庭中你不得不知道的10件事!

作者:张定凯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5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民法典》,是一部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法典,它将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典是保护我们每个人的法典,是生活中的大、小事都归它管的法典。由于里面的新规定太多,今天简要介绍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一些变化。

  一、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仍然设立协议离婚制度,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就可以到民政局申请离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申请离婚后,有30天的冷静期,30天到期后才可以去领离婚证。冷静期内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30天冷静期后面还有一个30天领证期,领证期内有一方不去领,就当撤回离婚申请。要注意,只要有一方不去领,离婚申请就作废,因此,离婚冷静期是变相有了60天。

  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民法典》生效前的《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现在《民法典》删了这条规定,新增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重大疾病的范围比禁止结婚的疾病范围宽广,而婚姻是否无效,主动权在另一方手里。

  三、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范围。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的明确,主要是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如何认定家庭成员范围。

  四、明确家事代理权。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条规定,意思是说一方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另一方有约束力。这一条规定,其实是吸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只是换了一个更精准的表述。

  比如: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开了信用卡,平常的花销都是小额生活所需的开支,就是共同债务了。民事行为不仅包括借款,还包括签订其他合同,比如租房子、交租金,只要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一个人去签订,对夫妻双反个都是有约束力的。

  五、对夫妻债务范围进行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个条文的意思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实行“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追认。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提出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该条规定规定意思:夫妻双反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其中一方有以上情形存在,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分割财产。在此种情况下起诉分割财产的,无须起诉离婚,即可要求分割。

  七、增加了关于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本条规定,不仅规定了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自关系,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自关系。

  八、准予离婚、过错赔偿,增加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条属于《民法典》新增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个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属于《民法典》新增条文,属于条兜底条款,也就是说除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外,还可以“有其他过错”可能会被认定为“重大过错”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虽然没有同居,但有私生子,出轨等。

  九、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规定是原《婚姻法》第四十条修改而来的,特别照顾了在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十、创设了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有什么用?毫无疑问,当你有了居住权,就可以在约定的期限里一直居住在里面。比如,登记约定的居住权是10年,则可以在里面居住10年,就算房子的产权发生了变化,你依然可以住里面,直到居住权结束为止。

  假设你老公有一套婚前个人房产,结婚的时候设立了居住权给你,期限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天,你老公想偷偷把房屋卖了,不给你居住。买家买了这套房屋,能不能把你赶出去呢?答案是不行!因为你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特别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张定凯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7882643060
  • 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5年 (优于94.26%的律师)

  • 用户采纳

    5次 (优于87.4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4次 (优于89.9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024分 (优于96.6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19篇 (优于99.23%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定凯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25861 昨日访问量:23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