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罪叫盗窃!
在我们简单的某活中,总有一种罪经常被提起,那就是盗窃罪。我们经常会听到某人的银行卡里钱被盗了,某人的支付宝、微信里钱被盗了,某人家里东西被偷了。这些都是我们听到的盗窃,但多数人对于盗窃开庭审理的情况不是很明白,朋友触犯盗窃罪的时候也不知如何是好?此案从开始侥幸证据不能成立,到开庭的自愿认罪认罚,争取到了法庭的从轻处罚,辩护人也没有坚持无罪辩护,案由证据来定,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此案成为成功辩护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上人名均系化名)。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105刑初第*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男,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刑诉【2018】第海珠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桂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桂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范围内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桂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市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某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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