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聊竞业
当下科技公司、网络公司、高新技术公司发展迅猛,说到底公司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经常在企业交谈中发现,大部分公司法务在竞业方面压根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此重视不够,为公司以后的上市经营留下巨大风险:
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可知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但与保密协议有本质的区别。
竞业限制主体范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由上述规定可知,竞业限制条款有效须满足以下条件: 限制主体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合同才生效,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二年。
律师建议:1、公司必须重视,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造成被动。2、对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免事后员工为了获取更高报酬漫天要价,一般约定比例为3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在广州市中级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035号案中也给予了支持。3、作为企业方应注意约定自己的任意解除权,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发出解除通知。上述解释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应当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形式为包括不限于受雇、直接、间接的投资与经营行为。5、明确约定竞业限制在受雇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包括在工资之内。6、人事主管部门应注意在员工离职时根据公司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开始或结束通知书。7、明确违约金、通知送达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