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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胜诉技巧最精典案例

发布者:陈辉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764人看过

民间借贷胜诉技巧最精典案例

广东省广州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05民初***号

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州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李某,第二被告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凭据《借条》主张被告偿还借款,被告辩称其并未收到借款,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原、被告均确认《借据》的性质是借款合同,则作为借款合同,《借据》仅能原、被告达成借款合意,不能证原告已实质向被告支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须证明其已向被告提供借款,才能证明《借据》已生效。

原告在诉状中称涉案借款是于2015年10月13日支付,但其在庭审中却称借款是在2015年10月13日前分多次支付,原告在诉状称借款是2015年10月13日一次性支付580000元,但其在庭审中却称借款是多次现金支付,款项总额多于580000元,被告偿还了一部分,尚欠580000元借款未能支付。原告对款项支付时间、金额、方式、有无还款等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致,较为可疑。

若原告是一次性向被告支付580000元借款,则该数十万元的巨款用现金支付给的不符合常理,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现金的来源或取款记录。若原告是分多次向被告支付借款,则每笔借款应均有借据或收据,还款亦有相应收据,但原告均不能举证证明每一笔借款的支付情况。况且若双方确于2015年10月13日核对借款、还款数额,被告应在《借据》中注明核对情况,或注明之前的借据、收据等全部作废,但该《借据》仅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80000元,与多次贷借款、曾经还款不相符。

综上,原告原告即不能证明款项支付的情况,其陈述的款项支付情况均与常理不符,故本院对原告的陈述不予采纳。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并未实际向被告提供借款,则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给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64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七日内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后记:民间借款最主要的是事实上实际有没有交付借款,出借人在这方面一定要留有相关的证据,并注意要求对方出具相关的收据及收款证明书面的证据。否则,在诚信缺失的今天,在收钱比借钱更难实现的当下,往往很难呈现事实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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