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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发布者:何军强律师|时间:2016年12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 |1327人看过举报

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根据2015年度统计数据制定)  2016年8月25日发布。

序号

 

标准(元)

备注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6416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5年度统计数据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467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6321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7582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4582

4

农、林、牧、渔业

33983

采矿业

46482

制造业

46616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2033

建筑业

46647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62082

信息传播、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77958

批发和零售业

46855

住宿和餐饮业

30656

金融业

105485

房地产业

4682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894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察业

66724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9522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44684

教育

56894

卫生和社会工作

66257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928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8871

5

住宿费每人每天

330

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6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100

?

?

?

?

?

?

备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2:《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6.8-2017.7)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1、城镇居民:一级528320元,二级475488元,三级422656元,四级369824元,五级322992元,六级264160元,七级211328元,八级158496元,九级105664元,十级52832元。
2、农村居民:一级189340元,二级170406元,三级151472元,四级132538元,五级113604元,六级94670元,七级75736元,八级56802元,九级37868元,十级18934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528320元为限;农村居民189340元为限。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7492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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