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根据2015年度统计数据制定) 从2016年8月25日发布。
序号 | 项 目 | 标准(元) | 备注 |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26416 |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提供的2015年度统计数据 |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9467 |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16321 |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7582 |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4582 | 自 治 区 统 计 局 提 供 | ||
4 | 分 行 业 城 镇 单 位 在 岗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 农、林、牧、渔业 | 33983 | ||
采矿业 | 46482 | ||||
制造业 | 46616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72033 | ||||
建筑业 | 46647 |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62082 | ||||
信息传播、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77958 | ||||
批发和零售业 | 46855 | ||||
住宿和餐饮业 | 30656 | ||||
金融业 | 105485 | ||||
房地产业 | 46828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44894 |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察业 | 66724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9522 |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44684 | ||||
教育 | 56894 |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66257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59284 |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58871 | ||||
5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330 | 自治区财政厅 桂财行[2014]第30号通知 |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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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三、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五、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备注2:《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理赔标准简表(2016.8-2017.7)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及参照广西区直医保相应规定确定。
二、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护理人员实际误工损失日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按搭乘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计算,异地交通以火车硬卧标准为限。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六、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住宿标准计算。
七、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律师提示:最好在出院前与医生沟通好,注明:建议加强营养)。
八、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残疾等级对应系数 :
1、城镇居民:一级528320元,二级475488元,三级422656元,四级369824元,五级322992元,六级264160元,七级211328元,八级158496元,九级105664元,十级52832元。
2、农村居民:一级189340元,二级170406元,三级151472元,四级132538元,五级113604元,六级94670元,七级75736元,八级56802元,九级37868元,十级18934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参照国产普及型用具市场价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死亡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
2、受害人伤残的: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扶养年限×扶养义务比例×残疾等级对应系数(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十一、后续治疗费:参照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费证明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城镇居民528320元为限;农村居民189340元为限。
十三、丧葬费: 参照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7492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二、十三项费用)。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当地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协商处理,死亡的,2—5万元左右。
十五、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亲属人数原则上为3人以下,每人不超过5天,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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