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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宁明县XX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何军强|时间:2020年06月10日|1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宁明县XX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XX行政裁定书(2016)桂14行初字第3号原告B,女,1949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城中XX,委托代理人A,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明县XX,法定代表人A,县长,委托代理人A,宁明县XX主任,第三人A,男,壮族,农民,第三人A,男,壮族,农民,第三人A,女,壮族,农民,第三人A,男,壮族,农民,第三人A,男,壮族,农民,第三人A,男,壮族,农民,第三人宁明县XX,诉讼负责人A,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宁明县XX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中,2016年2月29日,被告宁明县XX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同日,宁明县XX作出《关于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自动撤销了城政不予受理决字(201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立案受理,被告宁明县XX已履行复议的法定职责,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2016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宁明县XX自动撤销城政不予受理决字(2014)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立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的目的已达到,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审 判 长  A代理审判员  B人民陪审员  C人民陪审员  D人民陪审员  E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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