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来,离婚的概率急剧增加,对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其一是说现在的年轻人,责任心弱,浮躁,把婚姻当做儿戏,再者说离婚率上升,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说明现在人们挣脱了传统思想的束缚,用于追求幸福的婚姻生活。现抛却着不同的社会看法,仅就离婚中子女的抚养问题说说自己的看法。
离婚纠纷,涉及四大块,第一就是婚姻是否破裂,这是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第二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子女抚养问题,第三财产分割,第四债权债务的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是很多离婚案件要争取的一项权益,但是什么样的情形对自己是有利的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一条从基本上框架了子女抚养的问题,但是哺乳期是多久,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哺乳期是一年,但在具体案件中,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哺乳期延长或者缩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民情生活,单也做出了排除性的规定,比如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共同生活的。
针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在具体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主要考虑子女的意见。具体操作中一般会让子女出具书面的意见书,表示自己的意愿。
那么,两岁以上,不到十周岁的子女该如何确定抚养权呢?针对一方有下列情形一方,应当优先考虑,已经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现今社会,作为父母,都因为生活的压力,大多都有自己的工作,平时照顾子女的责任,转移给了子女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这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有一定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考虑孩子在离婚开庭时,孩子由谁照看,照看了多久。因为这在判决子女抚养中是争取子女抚养权的一项有利条件,很多父母为了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不择手段去抢夺孩子,一般是在孩子上学期间,暴力将孩子从幼儿园抢走。我是不赞成这样的做法的,因为在抢夺孩子的过程中,作为子女肯定会受到或多或少的伤害,在其幼小的心灵留下了阴影,而且,并非你抢到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就必然归你所有。
以上关于离婚案件中,双方就子女问题达不成协议,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的法律依据以及经验,希望能给在离婚子女抚养困境中的人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