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媛媛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1日 1555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住诸暨市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犯赌博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住诸暨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媛媛,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住江苏省。因为他人赌博“放资”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多次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赵某某未能到案接受审判,本院决定对其中止审理,并于2017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涉嫌犯赌博罪一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6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合伙在某出租房,组织金某、毛某、倪某、徐某、蔡某等人以扑克牌“斗牛”的形式赌博五场次,从中抽头非法获利1万元,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各分得35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3000元。3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某出租房组织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各退缴赃款35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聚众赌博,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处罚。提请本院对三被告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李媛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参与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不太;2、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已退赃;3、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诸暨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执法暂扣款票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该事实有被告人刘某某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执行、调解款票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且能退缴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退缴违法所得,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退缴在诸暨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35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某某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