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知比较浅显,认为一定要故意殴打警察才认定为妨害公务,但实际上这是一条比较容易触发的罪名。下面这个案例就是我办理的印象较为深刻的一个案例:
张某是一个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学历为硕士,为人也不错,就是脾气偶尔冲动。事情发生在汽车行驶途中,当时在路口车比较多。张某开的是一辆小轿车,前面是一辆卡车,张某没有看到红绿灯转换的情况。于是路口的交警在张某过马路到对侧的时候拦住了他,给他开具罚单。张某下车与警察沟通,表示自己过马路的时候是绿灯,并非红灯,前面那辆车是紧贴着他开过的,为什么不罚前面的车,于是双方开始争执。争执中,张某撕毁了处罚决定书。于是该警察通过起诉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从法律条文中不难看出妨害公务的罪行是不以严重程度作为立案依据的,一般满足犯罪构成就极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节轻微的妨害公务案件,起刑时间三个月起至一年。本案中张某并未殴打该交通警察,但是在抢夺决定书时双方肢体发生了接触导致该警察胸部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起诉张某。
鉴于张某非故意要伤害到我们的警察,也是在抢夺决定书的过程中不小心碰到了对方身体导致的轻微伤,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风险,也愿意接受教育等原因,经我们多方沟通,最终判了缓刑,并始终处于取保候审状态,未进入看守所待审。
刑案离我们的生活真的不远,在发生刑案的时候,绝对不能拖延以免错过最好的维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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