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和公司做买卖,法律并不一律禁止,但要求“说清楚”。新《公司法》规定,关联交易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章程规定经决议通过;董监高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原则上被禁止(除非公司同意或章程允许)。关联交易本身中性,问题从来不在“关联”,而在“不透明”。
违规的后果很重: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归入权),造成损失的还要赔偿。新法还把“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一并纳入规制,且可追究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躲在背后的控制人,也跑不掉。过去“台前董监高担责、幕后老板脱身”的算盘,在新法下打不响。
举例:某科技公司总经理私下将公司核心订单转给其配偶控股的关联企业,未向董事会报告,也未回避。小股东查证后起诉,法院判令该关联交易所得归公司,并由总经理赔偿公司损失。这就是没过“防火墙”的代价,一笔订单,赔进去的是信任和钱。如果当初走报告、回避、决议,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关联方范围要认全:不仅是近亲属,还包括其控制的企业、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别以为“绕一层”就安全,穿透审查是常态。定价也要经得起比:明显偏离市场价的交易,最容易被认定损害公司利益。把“关系”摆上台面,比藏着掖着安全。
做关联交易的合规姿势:事前披露、回避表决、留痕定价(参照市场价)、必要时由审计委员会把关。把“私相授受”变成“阳光交易”,公司和小股东都安全。透明,是关联交易唯一的护身符。宁可慢一步走程序,别快一步埋雷。
关联交易,先报告、再回避、后决议,定价留市场依据,阳光最安全。别把“自家人”当成绕开程序的理由,越绕越容易出事。透明不是束缚,是保护——保护董事高管不背锅,也保护公司不被掏空。实务中,未报告的关联订单、明显偏离市价的交易,是小股东起诉的高频靶点。把交易晒在桌面上,走完决议程序,大家都睡得着。合规的关联交易,本可以是正常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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