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改:审计委员会选任与罢免条款
章程修改的重点之一,是补上审计委员会的‘人事规则’——选任、任期、罢免与补选。原监事会条款中有监事选任规则,改设审计委员会后,这套规则要平移并适配委员会特点。
选任条款应写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提名,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产生;成员须具备相应独立性、专业资格(如会计专业人士要求);股份公司须满足过半数成员不兼任执行职务、上市公司须全为独立董事等法定条件。建议列明任职消极资格,如:最近三年受证券监管处罚者、对公司重大违法负有责任者不得担任。
任期条款应与董事任期协调。审计委员会成员一般随其董事任期,但可约定委员会内部任期错开,以保持监督连续性。应规定连任规则与换届程序,避免委员会整体‘集体换届’导致监督断档。
罢免与补选条款最关键。应明确:出现丧失独立性(如开始兼任执行职务、与公司发生不当利益关系)、丧失专业资格、严重失职等情形时,可由提名主体提请罢免,经原选任程序通过。补选应在出缺后一定期限内完成,空缺席位不得超过一定时长,确保委员会始终满足法定人数。
回避与兼职限制也要写入。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执行职务(股份公司硬性要求),不得与公司进行可能影响独立的交易;违反者自动丧失资格。这一条是独立性的‘保险栓’。
对于国企,还应写入外部董事在审计委员会中过半数的要求及选任程序,与国资监管规则衔接。
实务提示:审计委员会选任条款不要写得过于笼统。‘由董事会决定’一句话看似省事,实则埋下争议隐患——当董事会内部对某人选分歧时,缺乏规则可依。把提名权、资格条件、表决比例、罢免情形、补选时限都写清楚,审计委员会的人事根基才稳,后续履职才不会被‘人事之争’架空。
实践中,‘提名权之争’常是审计委员会人事的最大内耗。建议在章程中预先设计多元提名机制:董事会提名多数,持股一定比例的中小股东可提名特定名额,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这样既能保障控股股东合理的治理主导,又给中小股东与职工留出监督代表空间,防止审计委员会沦为单方意志工具。此外,应明确成员失职的认定标准与罢免简易程序,避免‘请神容易送神难’。人事规则写得有弹性又有刚性,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底座才稳,履职才不会被内耗架空。还要配套‘任期衔接’条款:当某成员辞职、失格或被罢免导致委员会低于法定人数时,章程应规定原提名主体须在三十日内提出补选人选,董事会/股东会应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空缺席位期间限制委员会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限,防止出现‘少数几人把持监督’或‘长期空转’的灰色地带。同时建议约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薪酬由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审议,而非由经理层决定,从经费来源上切断委员会对经营层的依附,让独立性在制度层面真正立得住。
普法科普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事宜请线下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