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决议机制与表决规则:如何开会有章法
审计委员会不是摆设,它的决议要产生法律效力,就必须有规范的议事与表决机制。新《公司法》第121条明确,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这一条看似简单,落地却需要一整套细则有支撑。
首先是会议召集。章程应规定审计委员会由召集人(主席)召集并主持,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若干次(建议至少两次,与年报、半年报审议衔接),临时会议在出现重大风险、财务异常、收到股东质疑时随时召开。召集人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代行职责。
其次是出席与表决。决议须经成员过半数通过,此‘过半数’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还是出席成员的过半数?法条表述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应理解为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保障决议的代表性。实务中可约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对于关联交易审查、外部审计选聘等重大事项,可约定更高通过比例。
第三是回避制度。当审议事项涉及某成员自身利益(如对其关联交易的审查、对其任职的其他公司的交易),该成员应回避,不计入出席与表决基数。章程须明确回避情形与认定程序,防止‘自己审自己’。
第四是记录与披露。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载明议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与反对意见,由全体出席成员签名。对于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应在年报中披露;对于非公众公司,至少应在股东会层面报告,保障股东知情权。
第五是异议保护。成员对决议持反对意见的,应记入记录并可要求将书面异议附卷。这既是对少数意见的尊重,也是履职免责的重要证据——当公司日后因该事项受损,曾明确反对并留痕的成员可据此主张已尽勤勉义务。
良好的议事规则,是审计委员会从‘有形’到‘有效’的桥梁。企业章程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应把上述机制写细写实,使每一次会议、每一份决议都经得起股东质疑与监管检视。
还要提醒,审计委员会会议不宜‘以传签代替开会’。虽然章程可约定书面传签方式,但对涉及财务异议、关联交易审查、高管追责等重大事项,应坚持现场或视频会议,确保充分讨论、真实表达。传签容易流于形式,掩盖分歧。此外,会议资料应提前送达成员,使其有充分时间审阅,避免‘会上才看、盲签通过’。议事规则的精细程度,直接决定审计委员会的专业成色。把‘怎么开会’写细,监督质量才有制度保障,也才能在争议发生时拿出无可挑剔的程序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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