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财务监督与内控的实权清单
许多企业对审计委员会存在误解,以为它只是‘听听汇报、签签字’的顾问机构。新《公司法》明确,审计委员会行使的是原监事会的职权,这是一份实打实的权力清单,而非软性建议权。
根据新《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职权的规定(第78条等,由审计委员会承接),审计委员会至少拥有以下权限: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管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向股东会提出提案;依法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财务监督上,审计委员会有权调阅会计账簿、凭证、银行流水,有权要求财务负责人说明重大会计处理,有权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工作。对内控监督上,有权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对重大风险事项向董事会预警。在关联交易上,有权审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时提请回避表决。
与监事会时期不同的是,审计委员会嵌在董事会内部,其监督更能前置。例如在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利润分配、重大投资、担保、关联交易议案时,审计委员会可先出具专项意见,再提交董事会表决,从而把监督融入决策流程。这种‘决策前把关’比‘决策后纠偏’成本低得多。
但权力也意味着责任。审计委员会成员若对明显财务异常视而不见、对董事高管违法失职未予纠正,可能依据《公司法》第188条(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致损赔偿)、第189条(股东代表诉讼)、第190条(违规致他人损害)等承担相应责任。职权清单同时也是责任清单。
企业应在章程中把上述职权逐项列明,并补充审计委员会特有的工作权限,如:定期听取内审部门报告、对外部审计机构的选聘与解聘发表意见、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性出具确认意见等。权限写清楚,审计委员会履职才有依据,也才能避免与董事会、经理层互相推诿。
落到操作层面,企业常问:审计委员会和原监事会比,权力是变大了还是变小了?答案是‘变实了’。原监事会多为事后列席,审计委员会则前置到决策环节,对财务报告、内审、外审、关联交易拥有实质把关权,且决议对董事会具有程序性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计委员会可以代替股东权利——股东知情权、代表诉讼权等仍独立存在。职权清单写清楚、边界划明白,审计委员会才能在‘有权’与‘有责’之间找到平衡,成为公司治理中真正有分量的监督枢纽,而非又一块挂在墙上的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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