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为何允许取消监事会:单层制治理的制度转向
2023年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最被企业界关注的改动之一,就是打破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监事会’的刚性要求。过去,无论公司规模大小、股权结构如何,监事会或至少一名监事都是法定标配。新法通过第69条、第121条、第176条,正式引入了‘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的单层制治理模式,同时保留传统双层制作为可选路径。这意味着,‘监事会可以取消吗’在法律层面已经有了明确答案:可以,但有条件、有配套。
理解这一转向,要先看清监事会在实践中的困境。多年来,大量中小企业的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由大股东提名、与经营层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缺乏独立的履职能力和信息渠道;上市公司虽设监事会,但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财务监督上职能重叠,出现‘多头监督、无人负责’的局面。监管层和立法者因此借鉴英美单层制经验,允许公司以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把监督职能内嵌到决策中枢,提升监督的专业性与及时性。
需要特别澄清的是,新法并非‘强制取消’监事会,而是把选择权交还给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依章程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从而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第69条);股份有限公司同理(第121条);国有独资公司则应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等机构行使监事会职权,原则上不设监事会或监事(第176条)。也就是说,取消监事会是一种‘章程自治下的可选方案’,而非统一要求。
这一制度转向的背后,是公司治理从‘形式合规’走向‘实质有效’的理念变化。立法不再执着于机构齐备,而是关注监督是否真正发生、责任是否真正落实。对企业而言,这是一次治理架构的重新设计机会:要么把监事会做实,要么以审计委员会取而代之并做好配套。盲目保留一个空转的监事会,反而会增加合规成本却无实质收益。
当然,选择取消监事会并不意味着监督责任的消失。审计委员会承接的是监事会的法定职权,包括财务监督、内控监督、董事高管履职监督等。公司必须同步调整章程、明确审计委员会的组成与议事规则,否则会出现‘监督真空’。
从域外经验看,德国双层制、英美单层制各有优劣,我国新《公司法》采取‘双轨并行、章程自选’的折中路径,既保留了大陆法系监事会的制度底色,又吸收了单层制的高效率。对企业而言,关键是读懂这一立法取舍背后的‘实质重于形式’导向,不要在‘要不要取消监事会’上纠结口号,而应在‘如何让监督真正发生’上做足文章。制度红利只留给那些既懂法条、又懂自家治理需求的公司。
普法科普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事宜请线下咨询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