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的信息获取权与履职保障
审计委员会能不能监督,七分看信息。没有真实、完整、及时的信息,再专业的委员也只能‘盲人摸象’。新《公司法》承接监事会职权,自然也包括财务检查权,但要把纸面权力变成现实能力,章程与制度必须配套保障。
信息获取权的核心内容:审计委员会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合同台账、内审报告等;有权要求财务负责人、经理层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权列席董事会、经理层重要会议;有权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履职,费用由公司承担。
保障条款应写入章程:经理层及各部门对审计委员会的信息提供请求,应在合理期限内(如5—10个工作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不实材料;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可采取保密承诺、限定知悉范围等方式平衡,但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监督。
履职时间与资源也要保障。审计委员会成员(尤其独立董事)应有充足时间履职,公司应提供专门工作经费、秘书处或内审部门支持。上市公司监管已明确独立董事履职有保障要求,非公众公司也应在章程中作原则性承诺,避免‘免费干活、无米之炊’。
问责是信息权的后盾。若经理层拒绝提供材料、提供虚假材料,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并依章程建议追责;造成公司损失的,相关责任人依《公司法》承担赔偿责任。章程应把‘妨碍审计委员会履职’列为高管失职情形之一。
实务中,许多公司的内审部门直接向总经理汇报,审计委员会反而调不动内审。建议章程明确:内部审计部门在业务上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行政上可归总经理管理,但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计划、重大发现有直接知情权与督导权。这样信息链路才顺畅。
一句话:给审计委员会‘看账的眼、问话的嘴、请专家的权、追责的笔’,它才能真正站住脚。信息获取与履职保障,是单层制监督成败的命门。
再谈中介机构的角色。审计委员会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是突破‘内部人信息垄断’的关键。章程应明确:外聘机构的选聘、费用、工作范围由审计委员会主导或至少须其同意;公司不得因外聘机构出具不利意见而拒绝付费或解聘。对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独立性本就是监管重点,审计委员会在此环节的把关直接关系财报公信力。把‘请专家的权’写进章程并保障费用,审计委员会才能借助专业力量穿透复杂交易、识别财务粉饰,避免委员自身专业局限被经营层利用,真正筑牢信息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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