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浦东法院判例解析:已提前气象预警时,台风不可抗力的适用边界
这篇文章聚焦一个问题:现在台风都可以提前3-5天预报了——那台风还算「不可预见」吗?如果算,什么情况下才算?
我梳理了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近几年涉及台风不可抗力的典型判例,总结出几个裁判规则。
规则一:有预警不等于「可以预见一切后果」。
在浦东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台风导致停产无法交货主张不可抗力。原告反驳:「台风提前4天就有预警了,你们可以预见的,不算不可抗力。」
法院未采纳原告的该主张。法院指出:台风预警可以让当事人预见到「台风即将来临」,但无法让当事人精确预见到「我的工厂一定会停产、停产几天」。预警信息不等于对具体损害结果的预见。不可抗力中的「不可预见」指的是对具体损害后果的不可预见,不是对台风事件本身的不可预见。
但同时法院也指出:预警信息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和减损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有预警后,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的损失——不做防范的话,「不可克服」这一关过不了。
规则二:预警级别越高,对当事人的减损义务要求越高。
在另一个浦东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是:台风黄色预警时企业是否应当停工?
法院认为:黄色预警是一个风险提示,不构成必然停工的理由。但橙色或红色预警发布后,政府通常会发布停工停产通知——此时仍不采取停工等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属于未尽减损义务。预警级别越高,法律对当事人防范措施的期待就越高。
规则三:不可抗力要「直接」导致不能履行。
在浦东法院一起加工承揽合同案中,被告主张台风导致多名工人无法到岗、因此无法按期完工。法院审查发现:被告所称的「多名工人」实际只有两名员工住在台风受影响区域,其他员工都能正常到岗。两名员工缺勤不足以说明「整体无法完工」。
法院的裁判逻辑是:台风确实影响了两名员工,但从「两名员工缺勤」到「整体无法完工」之间缺少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安排其他员工加班或临时增派人手来弥补。最终不认定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
规则四:合同对不可抗力后果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格式条款要经得起检验。
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援引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但合???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不可抗力通知时限的要求为「12小时内书面通知」——这个时限在实际操作中过于严苛(台风天停电断网,怎么可能12小时内发书面通知?)。
法院最终认定:该格式条款对通知时限的要求不合理地加重了一方责任、限制了一方权利,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无效格式条款。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如果过于苛刻,可能被认定无效。
总结:浦东法院对台风不可抗力的裁判尺度是——整体上承认台风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对具体的因果关系认定和减损义务审查较为严格。企业如果要援引不可抗力免责,需要准备好三道证明:一是台风确实阻碍了你履行合同义务(因果关系)、二是你已经尽到了合理的防范和减损义务(积极作为)、三是你及时通知了对方(程序到位)。三道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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