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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商律师:供应链断供-上下游违约风险防控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1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次举报

供应链断供、物流停运:上下游违约风险与合法中止履行策略

台风对上海制造业和贸易企业最大的打击往往不在厂房本身,而在供应链中断。你的供应商在上海被淹了、你的物流商在浙江停了——原材料进不来、成品出不去,下游客户开始催货发律师函,你该怎么办?

这类问题有一个法律工具可以用,但很多人不知道怎么用、或者用错了方向——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528条接着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两条的核心逻辑是:如果你有确凿证据表明对方可能「掉链子」,你可以先停下来等一等。但你必须做对两件事:一是有确切证据,二是及时通知。

什么叫「确切证据」?不是「我觉得他可能交不了货」,也不是「新闻说他们那片受灾了」。而是:对方自己发给你的停产通知、政府对该区域发布的停工公告、你派人实地查看的记录(拍照录像)、对方官网或公众号发布的停产公告——这些都是确切证据。

什么叫「及时通知」?你决定中止履行(停止向对方付款或停止向对方供货)的那一刻起,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你为什么中止、依据是什么(附上证据)、你希望对方在什么期限内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

这里有一个很多人容易犯的错误:把不安抗辩权和不可抗力混为一谈。这两个法律工具的性质完全不同。不可抗力是针对你自己的履行障碍(比如你因为台风无法交货),不安抗辩权是针对对方可能的履行障碍(比如你担心对方向你交货会出问题)。用错了法律基础,法官会觉得你连自己在干什么都不清楚。

供应链中断的另一个法律工具是「合同目的落空」或叫「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注意这个和不可抗力的区别: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情势变更是「能履行但不公平」。比如你可以从其他渠道高价采购原材料来继续履约——但成本翻了三倍。这就不是「不能履行」,而是「履行成本畸高」,属于情势变更的范畴。

实操上,我给你一个供应链中断应对的三步法:

第一步,台风预警发布后立即做供应链风险评估。列出所有对你生产/交付有影响的上游供应商和下游物流商,逐一确认他们的受灾情况和恢复时间表。这个评估要形成书面记录。

第二步,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处理。对于确认无法履约的上游供应商——收集对方出具的书面说明,作为你对下游客户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证据。对于情况不明确的——发出书面问询函,要求对方在24-48小时内书面回复。对于已经确认可以恢复的——反向通知下游客户,消除他们的不安。

第三步,对下游客户的沟通要有策略性。不要等客户来问你才说——主动发函告知。内容结构:说明台风情况→你已经做的影响评估→你正在采取的补救措施→预计恢复时间→你希望的合作方式(延期交货/分批交货/调换替代品)。这种主动沟通,绝大多数理性客户会接受——他们也要面对他们的客户。

最后说一个底线问题:如果因为供应链中断你确实交不了货了,在不可抗力的通知函中把「上游供应商受台风影响」作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之一写进去。虽然法律上不可抗力传导存在争议,但至少让你的抗辩更有层次,也给法官多一个酌情考虑的理由。

文本内容仅作普法知识参考,不构成任何正式法律意见,请勿直接当作办案依据,实际纠纷建议咨询专属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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