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小区物业纠纷普法系列
小区想改成酬金制,得先过哪几道关
一个业委会主任花了大半年推动改制,业主大会开了,票也收了,公示也贴了,新合同也签了,结果被三户业主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理由只有一条: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没到三分之二。决议被认定不成立,改制方案实际作废,前面所有工作归零。这类事在上海不算罕见。从包干制转酬金制,难点从来不在"要不要改",而在"改的过程有没有一步踩空"。这套程序里任何一个环节留了瑕疵,都可能在两年后被翻出来清算,而清算的代价,往往由当初最卖力推动的那几个人承担。
第一道关是决议关,也是最容易翻车的一关。计费方式的选择通常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合同捆绑在一起表决,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这一条有两层门槛,很多人只记住了后一层。前一层是参与门槛: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后一层是通过门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这类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翻成大白话,先得有足够多的人来投票,票才作数;来的人够了,再看同意的是不是超过一半。只算同意票过半而不管参与是否达标,是实务中最高频的程序硬伤。
第二道关是合同关。改制不能踩着现有合同往前走。如果与现物业的合同还在有效期内且对方不同意变更,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合同另有约定通知期限的从其约定;因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这四个字经常被忽略,剩余合同期越长、物业前期投入越大,风险敞口越大。如果原合同已到期而业主一直没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的决定、物业仍在继续服务的,按第九百四十八条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同样需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走哪条路径,必须在启动改制之前先查清楚。
第三道关是配套关,它不是法律强制的,却决定改制成败。酬金制不是把合同上"包干"两个字改成"酬金"就完事,它是一整套财务机制。改制生效之日起,小区必须同时具备五样东西:一份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九项成本构成编制的年度预算,也就是管理服务人员薪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绿化养护费、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费、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一个独立的物业服务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管理规则;一套明确的酬金计提口径;一份年度预决算的公开与质疑答复流程;一个能看懂账的监督主体。第五样最稀缺,业委会里没人懂财务,改成酬金制的实际效果往往只是把物业从自负盈亏变成花钱不心疼。
上海浦东一个2015年交付的次新商品房小区,八百六十户,2020年业委会推动改行酬金制。业主大会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表决,收回有效票四百七十一份,对应专有部分面积占全体业主的百分之五十四,其中同意的四百三十二份,业委会据此宣布通过并与A物业公司签约。次年三户业主起诉,主张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未达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决议不成立。业委会辩称同意票已达九成以上、程序实质公正。法院认为,第二百七十八条对参与表决设定的三分之二门槛是共同决定成立的前提,不能以同意比例高补足参与比例的不足,判决确认变更计费方式的决议不成立。该小区次年重新表决,加了两周入户动员和线上通道,参与面积做到百分之七十一才办成。更麻烦的是,第一次表决期间物业已按酬金制口径运行了七个月的账,决议不成立后这段收支如何定性,又扯了半年。
时间安排上不要压得太紧。一个从零推动的改制,比较现实的节奏是:先花一个月摸底,调取现行物业服务合同、历年收支资料和小区专有部分面积台账,确认原合同到期日和解除条款;第二个月要求现物业或者意向物业按九项成本编制预算草案,业委会逐项核算并形成对比说明;第三个月出改制方案全文,含新合同文本、预算表、酬金计提办法和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在公告栏和业主群同步公示不少于七日,收集并书面回应异议;第四个月正式启动表决,期限建议不少于三十日,设物业服务中心、居委会两个投票点并开通线上通道,逐日统计参与面积和人数,未达门槛就延长而不是硬着头皮宣布结果;通过后十五日内公示结果和票据编号,同步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备案;六十日前书面通知原物业解聘并办理交接。
几个具体提醒。表决票上要同时印出该户建筑面积和是否同意,签字栏留身份证件号后四位,委托投票的附书面授权书原件;专有部分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购房合同记载为准,不要用销售面积估算,商铺、车位是否计入表决基数事先向街道确认口径,各地规定不一,以当地为准。所有表决票在公示期内提供业主查阅并留查阅记录。会议记录要写明参与表决的户数、面积、占比和统计方法,主持人和监票人签字。改制通过后第一年就要把年度预算和季度收支公示做实——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收支情况,业主提出质疑的应当予以答复。这条从改制第一个月起就该用起来,别等出了问题再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