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金制小区物业纠纷普法系列
物业拿走的那百分之八,是怎么谈出来的
谈判桌上最尴尬的一刻,往往是业委会主任问物业经理:"你们这个百分之十,依据是什么。"对面通常会答"行业惯例""公司标准""我们别的项目都这么收"。这三句话没有一句是法律依据。翻遍《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一章,你找不到任何一条规定酬金比例应当是多少,也找不到上限下限。第九条只写了六个字——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约定两个字的意思是,这个百分比不是查出来的,是谈出来的,谈得好不好,直接决定这个小区未来几年每年少花或者多花几十万。
先把酬金这笔钱的性质说清楚,才谈得动价。酬金不是物业公司的全部收入,它是在服务成本之外单独提取的那一块。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物业服务成本由九项构成:管理服务人员薪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绿化养护费、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费、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项目经理、保安、保洁、维修工的工资已经在第一项里出了,绿化和电梯的钱在第二、第三项里出了。那酬金覆盖什么?覆盖的是物业公司的企业管理费用、合理利润和相应税负,说白了是总部那一摊子的分摊加上企业该赚的钱。想明白这一层,业委会就有了最有力的反问:一线人员工资既已在成本里全额列支,酬金凭什么按成本总额的高比例提。
真正埋雷的地方不在比例数字,而在计提基数。同样是百分之八,按什么算出来的差别惊人。常见口径有三种:按当年应收物业费总额提取、按当年实收物业服务资金提取、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服务支出提取。一个收缴率百分之八十五的小区,按应收提和按实收提,一年就差出十几个点的酬金。更麻烦的是按实际支出提取这种口径,它会制造反向激励——物业花得越多,酬金拿得越多,本该替业主省钱的受托人变成了鼓励花钱的采购员。还有几个常被忽略的细节:停车费、场地租赁费、电梯广告等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要不要并入计提基数,业主欠费后来补缴的部分当年提还是次年提,中途解约时按月折算还是按季结算,不在合同里写死,将来每一条都是争议点。
所以谈判的正确顺序不是先谈比例,而是先谈成本盘子。把九项成本逐项估算,人员编制多少人、几个岗位、各岗月薪多少,电梯几台、年维保单价多少,绿化多少平方米、每平方米年养护费多少,一项一项算出全年服务支出的合理区间,再倒推物业费单价,最后才谈酬金。顺序反过来的谈判,业主永远是被动的。谈成之后合同里至少要写清五件事:酬金的计提口径和基数的准确定义,提取的比例或者数额,划转的时间和频次,超收或欠费情形下的调整办法,以及合同中途终止时的清算方式。这五句话写全,能挡掉后面三分之二的纠纷。
上海青浦一个2013年交付的联排别墅区,一百二十八户,2019年选聘B物业公司实行酬金制,合同写的是"酬金按物业服务资金的百分之十提取"。头两年相安无事,第三年收缴率跌到百分之七十六,物业仍按全年应收金额提走了近八十万酬金。业委会认为,合同写的是"物业服务资金",而第九条界定的是"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预收就是实际收到,没收到的钱不构成资金池。物业则主张行业内一贯按应收计提。法院从文义和体系两头解释:第九条明确酬金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未实际收取的费用尚未进入代管账户,不存在可供提取的标的;合同用语与法规表述含义不明时,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物业公司应作不利于自己的解释。最终判决物业退回多提的酬金十九万余元至该小区资金账户,此后合同条款改成了"按实际收到并进入专用账户的资金计提"。
那个别墅区后来还加了一条考核条款,这是酬金制里被低估的一块设计空间。酬金完全可以不是一个死数,而是拆成基础与浮动两部分,比如基础酬金按实收资金的百分之六计提、按月划转,浮动部分按百分之二预留,年末根据业主满意度测评、收缴率、设施设备完好率、投诉响应及时率兑现,达标全额给,不达标按比例扣减并留在资金池里归业主。这种结构对双方都有好处:物业有了把服务做好的直接动力,业主也不必年年靠"换掉你"这一个粗暴手段施压。要注意考核指标必须可量化可取证,写成"服务态度良好"年底一定扯皮,写成"报修后二十四小时内上门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五,以报修台账和业主签字回单为准",才有兑现的可能。
落到操作,业委会谈酬金之前应当先要三份材料:物业按九项成本构成编制的下年度预算草案,要求逐项列明测算依据和人员编制表;本小区最近三年的实际支出决算数据;同区域同业态两到三个小区的可比数据,可通过街道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区房管部门协调获取,各地口径不一,以当地为准。拿到之后重点核三件事:一线人员编制与实际在岗人数是否一致,有没有把总部分摊费用混进成本科目再在酬金里收一遍,第九项"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是否留了口子。谈定的合同文本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会议记录、表决票、公示照片和签收单全部留存。合同生效当年起每月核对一次酬金划转记录,发现口径走样当月就书面提出。按第十一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的,物业应当予以答复,这个"应当"是可以拿到法庭上去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