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王总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创始人,公司有三个股东。其中一个小股东刘先生,自从公司成立后就再也没有露过面,既不参与经营,也不履行出资义务,甚至连股东会都不参加。王总很苦恼:能不能把这个"僵尸股东"清理出去?
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刘先生的行为是否满足股东除名的法定条件。今天我们就来详细梳理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将一个股东除名。
二、法定除名事由之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这是最常见、也是法律明确规定最没有争议的除名事由。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这里需要区分几个概念:
"未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完全没有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比如,股东认缴了100万元,但一分钱都没有出。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启动除名程序。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只缴纳了部分出资。比如认缴100万元,只出了30万元。对于这种情况,能否除名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如果未出资部分占比较大,严重影响了公司资本充实,也可以考虑除名。但更稳妥的做法是适用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失权制度,仅剥夺其未出资部分对应的股权。
"迟延履行出资义务"是指股东虽然出资了,但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如果股东在催告后补缴了出资,一般不宜再除名。但如果迟延时间很长,且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另当别论。
三、法定除名事由之二:抽逃全部出资
抽逃出资,通俗地说就是"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股东表面上完成了出资,但随后又通过各种方式将出资款转走。
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包括:
第一,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比如公司实际上没有盈利,但通过做假账制造盈利假象,然后将"利润"分配给股东,实际上是在抽回出资。
第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比如公司与股东签订一份虚假的采购合同,将出资款以"货款"名义支付给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公司。
第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比如股东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向公司出售资产,变相收回出资。
第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典型案例】某贸易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赵某出资200万元。验资完成后第三天,赵某就以"借款"名义将200万元全部转走,此后从未归还。公司多次催告无果后,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赵某除名。赵某不服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全部出资,公司除名决议合法有效,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四、章程约定的除名事由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名事由外,公司章程还可以约定其他除名事由。这是公司自治原则的体现。
常见的章程约定除名事由包括:
(1)股东严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比如股东在外面开了一家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抢公司的客户。
(2)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3)股东被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涉及经济犯罪的情况。
(4)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且其继承人不适合成为公司股东。
(5)股东长期不参与公司经营,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即"僵尸股东"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章程约定的除名事由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侵犯股东的基本权利。如果章程约定的除名条件过于苛刻或明显不合理,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五、司法实践中认可的除名事由
通过梳理近年来的司法判例,法院在以下情形中也倾向于支持公司除名股东:
第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比如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将公司资产低价转让给自己或关联方。
第二,股东长期不履行股东义务,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比如两个股东各占50%,其中一个股东长期不参加股东会,导致公司无法作出有效决议。
第三,股东的行为严重破坏了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公司存续的基础。如果某个股东的行为彻底破坏了这种信任,法院可能支持除名。
六、不能除名的情形
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除名很重要,了解什么情况下不能除名同样重要。以下情形一般不能作为除名事由:
第一,股东之间的一般性矛盾。股东之间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不能因为意见不合就除名对方。
第二,股东经营判断失误。只要股东是善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即使经营决策导致了亏损,也不能因此除名。
第三,股东个人财务状况恶化。股东个人欠债与公司无关,不能因此除名。
第四,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清洗"小股东。这是对除名制度的滥用,法院不会支持。
七、律师建议
作为律师,我建议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在章程中对除名事由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与其事后发生争议再"翻旧账",不如一开始就把规矩定清楚。章程约定应当注意:除名事由要具体明确,不能过于笼统;除名程序要清晰可行;要平衡公司利益与股东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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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