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通俗地说就是公司"卡住了"——股东之间矛盾激化,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公司经营陷入停滞。
公司僵局最常见的情形是:公司只有两个股东,各占50%的股权。两人意见不合时,谁也说服不了谁,任何决议都无法通过。公司就像一辆两个司机同时踩刹车和油门的汽车,原地不动,慢慢耗死。
公司僵局对公司的伤害是致命的。决策瘫痪导致公司无法抓住商业机会,内部消耗导致人才流失,长期僵持甚至可能导致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二、股东除名是打破僵局的手段
面对公司僵局,传统的解决方式是申请公司解散。但解散是"杀鸡取卵"——公司没了,所有人的利益都受损。股东除名则提供了一种更加精准的解决方案:只清除导致僵局的"问题股东",保留公司。
如果导致僵局的股东恰好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或其他严重违反股东义务的行为,其他股东就可以启动除名程序,将"问题股东"请出去,从而打破僵局。
但问题在于:在50:50的股权结构下,如果一方要除名另一方,被除名方肯定会反对。而除名决议需要其他股东一定比例的表决权通过。在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除名方只有50%的表决权,能否达到法定的通过比例?
三、50:50股权结构下的除名困境
在50:50的股权结构下,除名面临一个"鸡生蛋、蛋生鸡"的困境:
一方面,被除名股东应当回避,不参与表决。这样,除名方就拥有了100%(除被除名方外)的表决权,可以满足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比例。
另一方面,被除名方会主张:除名决议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需要66.67%以上的表决权。除名方只有50%,即使被除名方不投票,也无法达到66.67%的门槛。
这个困境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解决方案。不同法院可能有不同的裁判思路。
【典型案例】某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各持股50%。股东甲发现股东乙抽逃了全部出资,催告无效后召开股东会,决议将乙除名。乙拒绝参加股东会。甲独自作出除名决议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决议有效。法院审理认为,乙作为被除名股东不享有表决权,甲持股50%代表了除乙外100%的表决权,除名决议合法有效。
四、章程约定预防僵局
与其在公司僵局形成后再想办法,不如在设立公司时就做好预防。以下章程条款可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
第一,避免50:50的股权结构。如果可能,设置51:49或其他的股权比例,确保有一个股东拥有相对控制权。
第二,设置"打破僵局"条款。比如约定在股东会无法达成一致时,由某个股东拥有最终决定权,或者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
第三,设置"退出机制"。比如约定在出现特定情形时,一方股东可以按照约定价格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权。
第四,明确除名条款。包括除名事由、除名程序、表决比例等,特别是要明确在50:50结构下的表决规则。
五、除名与解散的关系
股东除名和公司解散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第一,除名是解散的替代方案。如果能够通过除名解决问题,就不需要解散公司。
第二,除名失败可能导致解散。如果除名决议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而公司僵局又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股东只能申请解散公司。
第三,解散诉讼中可以提出除名抗辩。如果一方股东申请解散公司,另一方股东可以主张应当先尝试除名问题股东,而不是直接解散。
六、律师建议
公司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最常见的"致命伤"之一。作为律师,我建议:
第一,预防胜于治疗。设立公司时就要设计好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避免形成僵局。
第二,僵局出现后,先尝试协商解决。很多僵局源于沟通不畅,通过坦诚沟通可能就能化解。
第三,如果协商无效,考虑启动除名程序。但要做好诉讼准备,因为被除名方几乎必然会起诉。
第四,除名不是万能的。如果除名无法解决问题,该解散还是要解散,及时止损也是一种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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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