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要担责吗?
——债权人起诉股东系列普法文章之八
在商业实践中,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但对于债权人来说,一个问题随之而来:欠我钱的公司,股东把股权转让了,我还能找原来的股东要钱吗?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而且答案不是简单的"能"或"不能",需要分情况讨论。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把这个问题讲清楚。
一、核心规则: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
2024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对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之一。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简单翻译一下:如果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还没到,那么出资义务主要由受让人(新股东)承担,但如果受让人到时候不出资,原股东要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已经逾期未出资,那么原股东和受让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分情况讨论
情况一:出资期限未到,正常转让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原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没到,他把股权转让给了别人。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义务转移给了受让人,原股东不再直接承担出资义务。但是,如果受让人到时候不出资,原股东要承担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并不是"一了百了"。他还有一个"担保"性质的补充责任——如果新股东不出资,原股东还得兜底。
情况二:出资期限已过,未出资就转让
如果原股东的出资期限已经到了,但他还没有完成出资,这时候转让股权,原股东和受让人要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如果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原股东未出资的情况,则由原股东单独承担责任。
这种情况下,原股东的责任更重——是连带责任,不是补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找原股东要钱。
情况三:出资不实(非货币财产高估)后转让
如果原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实际价值远低于认缴金额,然后转让了股权,原股东和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情况四:抽逃出资后转让
如果原股东先完成了出资,然后抽逃了出资,再转让股权,原股东仍然要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受让人如果知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真实案例(已脱敏)
案例一: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原股东被判补充责任
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何某认缴6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0年。2023年,何某将全部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了年近七旬的冯某(冯某名下无任何财产)。科技公司此前拖欠供应商货款150万元。供应商起诉科技公司胜诉后执行未果,遂将何某和冯某一并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没有出资能力的冯某,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意图。虽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出资应当加速到期。何某作为转让人,应当对冯某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案例二:逾期未出资后转让,原股东被判连带责任
某贸易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马某认缴3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马某到期未出资,于2023年6月将股权转让给了刘某。贸易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80万元。供应商起诉马某和刘某。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受让人,明知马某未出资仍受让股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债权人如何应对股权转让?
第一,关注债务人的股权变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查询债务人的股东变更情况。如果发现股东在债务发生后转让股权,要提高警惕。
第二,分析转让的背景。股权转让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还是恶意逃债?主要看:转让时间是否在债务发生之后、受让人是否有出资能力、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原股东和受让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等。
第三,把原股东和新股东都列为被告。在起诉时,如果不确定应该起诉谁,可以把原股东和新股东都列为被告,让法院来认定各自的责任。
五、结语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保护债权人的一个重要条款。它明确告诉我们:股东转让股权,不等于甩掉了出资义务。无论是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转让已逾期未出资的股权(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都跑不掉。
如果你发现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在债务发生后转让了股权,不要慌张,更不要放弃。仔细分析转让的背景和性质,你很可能仍然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
【律师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