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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权人律师:公司对外担保中股东的过错责任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12次举报

公司对外担保中股东的过错责任

——债权人起诉股东系列普法文章之十七

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但如果担保程序不合法,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能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定程序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也就是说,公司对外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一个人说了算的,需要有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就构成"越权代表"。

二、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债权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债权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后,并不意味着没有人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关键是:如果股东在担保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仍然配合、提供虚假的股东会决议等),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真实案例(已脱敏)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股东提供虚假决议被判担责

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大股东)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个人借款500万元提供担保,并向债权人提供了一份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后该法定代表人无力还款,债权人要求贸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债权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决议明显存在瑕疵),担保合同无效。但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虚假决议,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债权人不能受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另一名小股东在虚假决议上签字配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股东明知越权担保却不制止,被判承担部分责任

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其朋友的借款300万元提供担保,未召开股东会。建筑公司另一名股东(持股30%)知道此事后未提出异议。后借款人无力还款,债权人要求建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在责任分担上,法院认为,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存在主要过错,另一名股东知情却不制止,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法定代表人和该股东按照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的注意事项

虽然我们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写文章,但也要提醒大家:在接受公司担保时,一定要审查担保方公司的章程和决议,确保担保程序合法。否则,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你的担保权利就落空了。

具体来说,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当:要求担保方提供公司章程;要求担保方提供符合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核对决议上的签字是否与工商登记一致;如果担保是为股东或实控人提供的,必须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

五、结语

公司对外担保中的股东责任,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领域。核心逻辑是:如果股东在担保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更重要的是:在接受公司担保时,一定要做好审查工作,确保担保程序合法。预防永远比事后追责更重要。

【律师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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