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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权人律师: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风险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8次举报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风险

——债权人起诉股东系列普法文章之十六

在第八篇文章中,我们简要提到了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问题。今天这篇文章,我们专门聚焦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形: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没到,就把股权转让了。这种情况下,原股东和受让人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债权人应该找谁?

一、新法规则: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条规定确立了一个"受让人主责、转让人补充"的规则:

第一,出资义务首先由受让人(新股东)承担。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取代原股东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义务。

第二,如果受让人到时候不出资,原股东要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原股东不能通过转让股权来"甩锅"——如果新股东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出资,原股东还得兜底。

第三,原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债权人必须先找受让人,受让人确实无法履行时,才能找原股东。

二、债权人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受让人是否有出资能力?

这是最关键的问题。如果受让人是一个名下没有财产、没有收入来源的人(实践中常见的是年迈老人或无业人员),那么原股东的"补充责任"就变得非常重要——因为受让人显然没有出资能力,债权人可以直接找原股东。

2. 转让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意图?

如果原股东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没有出资能力的人,法院通常会认定原股东具有逃避债务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直接判原股东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债权人先向受让人主张。

3. 多次转让的情况

如果股权经过了多次转让(A转给B,B转给C),债权人可以追究所有前手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精神是:只要你在未出资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你就不能完全免责。

三、真实案例(已脱敏)

案例一:转让给无出资能力的老人,原股东被判担责

某贸易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股东许某认缴500万元,实缴1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30年。2023年,贸易公司拖欠供应商货款120万元。2024年初,许某将全部股权以1元转让给了其70岁的岳父(无收入来源、无财产)。供应商起诉许某和其岳父。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将股权转让给明显没有出资能力的岳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意图。虽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出资应当加速到期。许某作为转让人,应当对受让人未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判决许某在未出资400万元范围内对120万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二:正常转让给有实力的受让人,原股东免责

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曹某认缴600万元,实缴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28年。2023年,曹某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了某知名投资机构。后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供应商货款200万元。供应商起诉曹某和投资机构。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转让价格合理,受让人投资机构具有充足的出资能力,曹某的转让行为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意图。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投资机构承担,曹某无需承担责任。

四、债权人的应对策略

第一,查清股权转让的时间、价格和受让人情况。如果转让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没有出资能力,这些都是对债权人有利的因素。

第二,把原股东和受让人都列为被告。在起诉时,建议将原股东和受让人一并列为被告,让法院来认定各自的责任。

第三,关注是否存在"连环转让"。如果股权经过了多次转让,把所有前手都查清楚,能多列一个被告就多一份保障。

五、结语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是保护债权人的一把利器。它明确告诉我们: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不等于"一了百了"。如果受让人到时候不出资,原股东还得兜底。

对于那些试图通过"转让给穷亲戚"来逃避出资义务的股东,这条规定无疑是一记重拳。

【律师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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