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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涤除律师:股东涤除与公司治理僵局的化解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5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49次举报

股东涤除与公司治理僵局的化解

——以打破公司僵局为视角

【摘要】

公司治理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股东涤除作为打破公司僵局的重要手段之一,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本文从公司治理僵局的成因和类型出发,系统分析了股东涤除在化解公司僵局中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条件,探讨了股东涤除与公司司法解散、股权强制收购等其他僵局化解机制的关系,并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股东涤除在僵局化解中的实践应用和裁判规则,为运用股东涤除制度化解公司僵局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引。

【关键词】公司僵局;股东涤除;司法解散;股权收购;治理结构

一、引言

公司治理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内部因股东之间或董事之间的严重分歧,导致公司决策机制失灵,无法正常运营的状态。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封闭性和人合性特征,更容易陷入治理僵局。当股东之间的信任破裂、矛盾激化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公司可能陷入"不死不活"的困境——既无法正常经营,又难以通过常规方式解决。

在此情形下,股东涤除制度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将导致僵局的股东"清除"出公司,恢复公司的正常治理秩序。然而,股东涤除在僵局化解中的适用面临诸多挑战:如何认定僵局的"过错方"?涤除是否比解散公司更优?如何在涤除中保护被涤除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公司治理僵局的成因与类型

(一)僵局的主要成因

公司治理僵局的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1)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如50:50的均等股权结构,导致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通过决议;(2)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破裂,如因经营理念分歧、利益分配不均等导致矛盾激化;(3)控制股东滥用权利,压制少数股东,引发激烈对抗;(4)公司章程设计存在缺陷,缺乏僵局化解机制。

(二)僵局的主要类型

根据僵局发生的层面,可以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股东会僵局是指股东之间因表决权对峙导致股东会无法通过有效决议;董事会僵局是指董事之间因表决权对峙导致董事会无法作出有效决策。

根据僵局的成因,可以分为结构性僵局和行为性僵局。结构性僵局源于股权结构或治理结构的先天缺陷;行为性僵局源于股东或董事的后天行为,如恶意行使否决权、拒绝出席股东会等。

三、股东涤除在僵局化解中的功能定位

(一)股东涤除与公司司法解散的比较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散是化解公司僵局的终极手段,但其后果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具有不可逆性,对股东、员工、债权人等各方利益影响巨大。

与司法解散相比,股东涤除是一种更为"温和"的僵局化解方式。涤除仅针对导致僵局的特定股东,不影响公司的存续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能够最大限度地保全公司的营运价值。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股东涤除而非司法解散。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解散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尽可能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分立等方式化解矛盾,避免轻易解散公司。

(二)股东涤除与股权强制收购的比较

股权强制收购是另一种僵局化解方式,即由法院判令一方股东以公允价格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权。与股东涤除不同,股权强制收购不以一方股东存在过错为前提,而是基于公平原则在僵局股东之间进行"切割"。

股东涤除与股权强制收购各有适用场景:当僵局由一方股东的过错行为导致时,涤除该股东更为合理;当僵局双方均无过错或均有过错时,股权强制收购可能更为公平。实践中,法院通常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四、股东涤除化解僵局的适用条件

(一)僵局的严重性

并非任何程度的股东分歧都构成需要涤除的"僵局"。只有当股东之间的矛盾严重到导致公司决策机制持续失灵、公司经营受到实质性影响时,才可能触发涤除程序。轻微的、暂时的意见分歧不构成涤除事由。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股东涤除化解僵局的核心在于认定僵局的"过错方"。只有当僵局主要由拟涤除股东的行为导致时,涤除才具有正当性。如果僵局由多方因素共同导致,或者拟涤除股东并非僵局的主要责任方,则涤除的正当性存疑。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实践中的难点。法院通常需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僵局发生的时间顺序;(2)各方股东在僵局中的行为表现;(3)各方股东是否善意行使权利;(4)是否存在其他替代解决方案。

(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

股东涤除作为最为严厉的救济手段,应当遵循"最后手段原则"(ultima ratio)。在启动涤除程序前,公司和其他股东应当尝试通过协商、调解、修改章程等较轻缓的方式化解僵局。只有在其他方式均无法奏效时,涤除才具有正当性。

五、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例:深圳某电子公司僵局涤除案

案情简介:深圳某电子公司有两名股东,各持股50%。股东H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股东I不参与经营。后双方因经营方针产生严重分歧,股东I利用其50%的表决权,持续否决股东H提出的所有经营方案,导致公司连续两年无法通过任何有效决议,经营陷入停滞。股东H诉至法院,请求涤除股东I。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两名股东各持股50%,股东I持续恶意行使否决权,导致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构成严重僵局。股东I的行为虽不构成对法律或章程的明确违反,但其滥用表决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导致僵局的主要原因。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判决股东I将其股权以评估价格转让给股东H。该案突破了传统涤除须以股东存在明确违法或违约行为为前提的裁判思路,将滥用表决权导致僵局纳入涤除事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案例:成都某餐饮公司僵局案

案情简介:成都某餐饮公司有三名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持股40%的股东J利用其相对控股地位,长期排挤另两名股东,拒绝向其披露公司经营信息,单方面决定重大经营事项。另两名股东诉至法院,请求涤除股东J。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股东J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的压迫和对股东知情权的严重侵害,是导致公司内部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但考虑到股东J持股40%,是公司的创始人和核心经营者,涤除股东J可能导致公司经营难以为继。法院在综合权衡后,判决股东J以公允价格收购另两名股东的股权,而非涤除股东J。该案体现了法院在僵局化解中的务实态度——选择对公司运营影响最小的方案,而非机械地涤除"过错方"。

六、完善建议

第一,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将"导致公司治理僵局"列为股东涤除的法定事由,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二,建立僵局化解的梯次机制。按照协商调解—章程修改—股权转让—股东涤除—司法解散的顺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对公司影响较小的化解方式。

第三,完善僵局过错方的认定规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僵局过错方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统一裁判尺度。

七、结语

公司治理僵局是有限责任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顽疾",股东涤除是化解僵局的重要"手术刀"。在运用股东涤除化解僵局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和最后手段原则,审慎认定僵局的过错方,合理选择化解方式,在打破僵局与保护股东权利之间寻求平衡。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进一步完善僵局化解的制度供给,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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