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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涤除律师:公司章程中股东涤除条款的设计与效力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5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1次举报

公司章程中股东涤除条款的设计与效力

——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的平衡

【摘要】

公司章程是股东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也是股东涤除制度的重要规范来源。在现行法律对股东涤除规定较为原则的背景下,通过公司章程细化涤除条款,成为实践中保障涤除制度可操作性的重要途径。本文从章程自治的边界出发,系统分析了股东涤除章程条款的设计要点,包括涤除事由的约定、涤除程序的设置、股权处置方案的安排以及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探讨了章程涤除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为公司和律师设计合法有效的股东涤除章程条款提供了实务指引。

【关键词】公司章程;股东涤除;意思自治;条款设计;效力认定

一、引言

公司章程被誉为"公司的小宪法",是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基础性契约。在股东涤除领域,章程具有双重功能:一方面,章程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细化涤除规则,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章程可以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创设涤除事由和程序,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然而,章程自治并非没有边界,章程中的涤除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章程涤除条款的法律基础

(一)章程自治的边界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广泛的自治空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就"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股东涤除事项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章程对此作出约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然而,章程自治并非毫无限制。章程中的涤除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例如,章程不得约定"股东会可以任意决议解除任何股东的资格"这样的条款,因为这实质上剥夺了股东的固有权利,违反了股东平等原则。

(二)章程涤除条款与法律规定的互补关系

章程涤除条款与法律规定之间是互补关系,而非替代关系。法律规定了股东涤除的最低标准和基本程序,章程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细化和补充。例如,法律规定了因未履行出资义务可以涤除股东,章程可以进一步约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具体认定标准、催告的具体方式和期限、股权处置的具体方案等。

对于法律未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确有需求的涤除事由(如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泄露商业秘密等),章程可以发挥"造法"功能,将这些事由约定为涤除条件。但此类约定必须合理、明确,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章程涤除条款的设计要点

(一)涤除事由的约定

涤除事由是章程涤除条款的核心内容。在设计涤除事由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第一,明确性和可操作性。涤除事由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表述。例如,不宜笼统约定"股东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应当列举具体的行为类型,如"股东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营业活动"、"股东侵占公司财产金额达到X万元以上"等。

第二,合理性和比例性。涤除事由的约定应当合理,与涤除的严重后果相匹配。轻微违约行为不宜约定为涤除事由,否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显失公平。

第三,全面性和前瞻性。涤除事由的约定应当尽可能全面覆盖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同时预留一定的弹性空间,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二)涤除程序的设置

章程应当对涤除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包括:

第一,催告程序。明确催告的方式(书面)、内容要求、送达方式和合理期限。建议约定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以增强程序的正当性。

第二,股东会召集与表决程序。明确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期限、表决比例和被涤除股东的表决权排除规则。建议约定涤除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申辩程序。明确被涤除股东的申辩权利和申辩期限,保障其正当程序权利。

(三)股权处置方案的安排

章程应当对股权处置方案作出安排,包括处置方式的选择顺序、股权价值的评估方法和基准日、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建议约定以下处置顺序:首先由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受让;其他股东不愿或无力受让的,由公司减资注销;前述方式均不可行的,由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受让。

(四)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

章程可以约定股东涤除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如果选择仲裁,应当明确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涤除涉及股东资格的变更,部分仲裁机构可能对此类争议的仲裁性存在疑虑,建议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四、章程涤除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规则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章程涤除条款的效力认定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章程涤除条款,一般认定为有效。法院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对章程约定给予较大的宽容度。

第二,显失公平的章程涤除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例如,章程约定"股东会可以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股东资格"的条款,因赋予股东会过大的权力而被认定为无效。

第三,程序保障不足的章程涤除条款,其效力可能受到质疑。法院倾向于要求章程涤除条款包含基本的程序保障,如催告、申辩等。

(二)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G被指控泄露商业秘密,其他股东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G诉至法院,主张章程条款无效。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章程中关于泄露商业秘密可被涤除的约定,是股东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法院同时指出,公司在作出涤除决议前,应当给予股东G充分的申辩机会,并对"泄露商业秘密"的事实进行充分调查和认定。由于公司在作出决议前未给予股东G申辩机会,法院判决撤销该涤除决议,要求公司在补正程序后重新审议。该案表明,章程涤除条款的效力不仅取决于内容的合法性,还取决于程序的正当性。

五、章程涤除条款的示范文本

以下提供一个章程涤除条款的示范框架,供公司和律师参考:

第X条 股东涤除X.1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一)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六十日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二)侵占公司财产,金额达到人民币X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股东会同意,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营业活动的;(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协议,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维持与该股东关系的情形。

X.2 公司在作出涤除决议前,应当向拟涤除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涤除事由和依据,并给予不少于三十日的申辩期限。X.3 拟涤除股东对涤除事项不享有表决权。X.4 股东被涤除后,其股权按以下顺序处置:(一)由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受让;(二)其他股东不愿受让的,由公司减资注销该股权;(三)前述方式均不可行的,由股东会指定的第三方受让。股权转让价格以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为基准日,由各方协商确定或委托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结语

公司章程是股东涤除制度的重要规范来源。一份设计精良的章程涤除条款,可以为公司处理股东违约和滥用权利问题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有效预防和化解股东纠纷。在设计章程涤除条款时,应当兼顾意思自治与法律规制、效率与公平、实体与程序,确保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公司在设立之初即聘请专业律师参与章程的起草,将股东涤除条款纳入章程体系,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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