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芸律师 08:00-22:30
褚芸律师
债权人维权、公司破产债权申报、公司清算Creditors' rights etc.
13482072261
咨询时间:08:00-22:30 服务地区

上海涤除律师: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与涤除制度的适用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5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2次举报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与涤除制度的适用

——基于信义义务理论的制度展开

【摘要】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顽疾,严重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股东滥用权利达到一定程度时,涤除该股东成为必要的救济手段。本文以信义义务理论为分析框架,系统梳理了股东滥用权利的主要类型和认定标准,探讨了滥用权利情形下股东涤除的法理基础和适用条件,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思路和价值取向,为完善滥用权利股东的涤除机制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引。

【关键词】滥用股东权利;信义义务;股东涤除;控制股东;司法审查

一、问题的提出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该条确立了禁止股东滥用权利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践中,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屡禁不止,表现形式多样,危害程度不一。当滥用行为严重到使公司和其他股东无法继续容忍时,涤除该股东便成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与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被涤除不同,因滥用股东权利而被涤除的法律依据相对薄弱,适用条件更为模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也不尽统一。本文旨在通过对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类型化分析,探讨滥用权利情形下股东涤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股东滥用权利的主要类型

(一)侵占公司财产和挪用公司资金

侵占公司财产和挪用公司资金是股东滥用权利最为严重的形式之一。控制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严重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不仅构成涤除事由,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认定较为严格,要求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股东实施了侵占行为且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例如,在某案件中,控制股东通过虚假交易将公司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关联公司,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支持了其他股东提出的涤除请求。

(二)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营业活动

股东(特别是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股东未经公司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商业机会,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营业活动,严重违反了信义义务。此类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利益,也破坏了股东之间的信任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股东都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对于不担任公司职务的普通股东,其从事竞争性营业活动的行为是否构成涤除事由,需要结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股东之间的协议来判断。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明确约定了股东的竞业禁止义务,则违反该义务可以构成涤除事由。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股东利用其股东身份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后,泄露给竞争对手或用于自身经营,严重损害了公司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此类行为的隐蔽性较强,举证难度较大,但一旦查证属实,应当构成涤除的充分理由。

(四)滥用表决权导致公司治理僵局

股东滥用表决权,包括恶意否决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股东会、利用否决权要挟其他股东等行为,可能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无法正常运营。当治理僵局持续存在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化解时,涤除滥用表决权的股东可能是打破僵局的必要手段。

三、滥用权利股东涤除的法理基础

(一)信义义务的违反与救济

信义义务是英美公司法的核心概念,要求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要求股东不得利用其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注意义务要求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尽到合理的谨慎和勤勉。

当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构成对信义义务的严重违反时,涤除该股东是信义义务制度的逻辑延伸。正如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赋予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一样,股东对信义义务的根本违反,也应当赋予公司和其他股东"解除"与该股东关系的权利。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股东涤除是对股东权利最为严厉的限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比例原则要求涤除措施必须与股东滥用行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即:(1)涤除措施能够有效实现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正当目的(适当性原则);(2)在可供选择的多种手段中,涤除是对股东权利限制最小的手段(必要性原则);(3)涤除措施给被涤除股东造成的损害与其所追求的利益之间不失比例(狭义比例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股东涤除案件时,通常会考量是否存在比涤除更轻缓的救济措施,如损害赔偿、行为禁止令等。只有在轻缓措施不足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时,涤除才具有正当性。

四、滥用权利股东涤除的司法实践

(一)典型案例:江苏某制造公司股东涤除案

案情简介:江苏某制造公司有三名股东,股东C持股60%,另两名股东各持股20%。股东C利用控制地位,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将公司核心设备以明显低价转让给其亲属控制的公司,导致公司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另两名股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股东C退出公司。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C的行为构成对股东权利的严重滥用,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鉴于股东C的持股比例较高,通过股东会决议方式涤除存在实际困难,法院直接判决股东C将其股权以公允价格转让给另两名股东。该案突破了股东涤除须经股东会决议的传统思路,为处理控制股东滥用权利问题提供了新的裁判路径。

(二)典型案例:广东某餐饮公司股东除名案

案情简介:广东某餐饮公司的股东D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核心配方和供应商信息泄露给其配偶开办的同业竞争公司,导致餐饮公司客源大量流失。公司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D的股东资格。股东D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股东D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构成对股东权利的重大滥用。公司章程虽未明确规定股东涤除条款,但《公司法》第二十条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涤除的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股东D的诉讼请求,维持了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该案明确了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支持股东涤除。

五、滥用权利股东涤除的制度完善

第一,建议在《公司法》或司法解释中明确列举股东滥用权利构成涤除事由的具体情形,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期性。可以参考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立法例,将"重大事由"具体化为若干典型情形。

第二,完善滥用权利股东涤除的程序机制。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情形,应当设计特殊的涤除程序,避免因控制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阻挠涤除决议的通过。可以考虑引入司法涤除程序,允许其他股东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直接向法院申请涤除。

第三,建立滥用权利股东涤除的损害赔偿机制。股东被涤除后,如果其滥用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向其主张损害赔偿。涤除与损害赔偿并行,可以更充分地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股东滥用权利是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涤除滥用权利的股东是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应当积极运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原则性规定,结合信义义务理论和比例原则,审慎而有效地处理股东滥用权利涤除案件。未来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滥用权利股东涤除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

褚芸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0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执业10年
    • 13482072261
    •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 用户采纳

      12次 (优于92.5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80.0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526分 (优于94.1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35篇 (优于82.15%的律师)

    版权所有:褚芸律师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3497 昨日访问量:57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