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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区律师推荐:外商投资中的代持股问题有哪些?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3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27次举报

产业园区律师推荐:外商投资中的代持股问题有哪些?

随着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外商投资形式日益多样化。然而,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部分行业仍对外商投资设有准入限制。一些外国投资者试图通过中国公民代持方式规避这些限制,由此引发了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将从外商投资法的角度,分析外资代持股的特殊风险和规制框架。

一、外资代持股的法律规制框架

《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原有的"外资三法"。该法确立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享有与国内投资者同等的待遇;在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外国投资者需要满足特定的准入条件。如果外国投资者通过代持股方式规避负面清单的限制,该代持股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外资代持股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以他人名义入股,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处理。

二、外资代持股协议效力的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外资代持股协议的效力认定遵循以下规则:第一,如果代持股的目的是规避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限制,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第二,如果代持股发生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且不涉及其他无效情形,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第三,即使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处理财产返还和损失分担问题。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外资代持股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案例。新加坡公民林某拟投资国内某互联网文化企业,该领域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林某遂委托中国公民苗某代为持有目标公司25%的股权,实际出资由林某从境外账户汇入。后双方发生纠纷,林某诉请确认股权归其所有。法院审理认为,该代持股协议实质上是规避外资准入限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法院判令苗某返还林某的出资款,但对于股权增值部分,因林某对协议无效也有过错,法院酌情判令苗某向林某补偿增值收益的50%。

案例二:外资代持股在非限制领域的案例。美国公民唐某投资国内某一般制造业企业(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为方便工商登记,委托中国公民应某代持20%的股权。后双方发生纠纷,唐某诉请确认代持股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该投资领域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法院确认了代持股关系的存在,并支持了唐某要求应某返还投资收益的请求。

四、外资代持股的特殊风险

外资代持股除了一般代持股的共性风险外,还存在以下特殊风险:第一,协议无效风险。如前所述,规避外资准入限制的代持股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第二,外汇管理风险。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涉及跨境资金流动,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规定。如果资金通过非正规渠道进出,可能面临外汇管理处罚。第三,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如果投资涉及敏感行业或领域,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导致投资被否决或撤销。第四,国际投资保护协定的适用问题。代持股安排可能影响外国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保护协定寻求保护的权利。

五、合规建议

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建议采取以下合规措施:第一,在投资前充分了解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行业准入政策,确保投资领域不涉及禁止或限制类。第二,尽量采用直接持股方式,避免代持股安排。第三,如果确需采用代持股方式,应当确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第四,遵守外汇管理规定,通过合法渠道进行资金跨境流动。第五,关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发展,及时调整投资架构。

外资代持股是一个高风险的法律领域。外国投资者应当充分认识到,规避法律限制的代价可能远超预期收益。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设计合规的投资架构,避免因代持股安排而陷入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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