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家嘴股权律师:代持股中的分红投资收益归谁所有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投资的核心目的就是获取收益。在代持股关系中,分红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归属和行使是双方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领域之一。本文将从分红权的法律性质出发,深入分析代持股中分红权纠纷的常见类型和解决路径。
一、分红权的法律性质与归属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在代持股关系中,名义股东是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公司向名义股东分配红利是合法的。但根据代持股协议的约定,名义股东应当将收到的分红转交给实际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代持股关系中,分红权的法律归属分为两个层面:在公司层面,分红权归属于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分红权最终归属于实际出资人。
二、分红权纠纷的常见类型
实践中,代持股中的分红权纠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名义股东收到分红后拒绝转交。这是最典型的纠纷类型,名义股东利用其直接收取分红的便利,截留本应属于实际出资人的收益。第二,名义股东与公司串通不分或少分红利。名义股东可能与公司管理层或其他股东串通,通过不分红或少分红的方式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第三,分红金额的争议。双方对分红金额的计算方式、扣除费用等存在分歧。第四,名义股东擅自使用分红款。名义股东将收到的分红款挪作他用,导致无法向实际出资人转交。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名义股东截留分红的案例。金某实际出资200万元,委托其连襟鲁某代持某食品公司10%的股权。公司连续三年盈利并分红,鲁某累计收到分红款120万元,但仅向金某转交了40万元,其余80万元被鲁某用于个人消费。金某发现后诉至法院。法院依据代持股协议和公司分红记录,判决鲁某向金某返还截留的分红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实际出资人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的案例。韦某实际出资300万元,委托其表兄昌某代持某贸易公司15%的股权。昌某因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矛盾,被排挤出公司管理层。公司连续盈利但长期不分红,昌某作为小股东无力改变。韦某遂以实际出资人身份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权。法院审理认为,韦某并非公司登记股东,无权直接向公司主张分红。韦某应当通过昌某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显名化程序成为登记股东后再主张。
四、分红权纠纷的解决路径
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解决分红权纠纷的路径包括:第一,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要求其返还截留的分红款。第二,如果名义股东怠于行使股东权利(如不参加股东会、不主张分红),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履行代持股协议中的勤勉义务。第三,在条件成熟时启动显名化程序,从根本上解决分红权归属问题。第四,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且符合法定条件,可以通过名义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或申请公司解散。
五、分红权的保护建议
为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分红权,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在代持股协议中明确约定分红款的转交时间、方式和违约责任。第二,要求名义股东在收到分红后及时(如三个工作日内)转交,并保留转账记录。第三,定期获取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分红决议,了解公司的盈利和分红情况。第四,在代持股协议中约定,名义股东怠于主张分红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考虑通过表决权委托等方式,确保实际出资人能够影响公司的分红决策。
分红权是实际出资人最核心的投资权益。在代持股安排中,实际出资人应当特别关注分红权的保护,通过明确的协议约定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投资收益能够安全、及时地回到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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