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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与实务操作——债权人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87次举报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与实务操作——债权人的"最后一公里"

一、引言:胜诉判决不是终点

对于债权人而言,拿到胜诉判决只是维权的第一步。当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如何将胜诉判决转化为真金白银,才是债权人面临的最大挑战。幸运的是,法律为债权人提供了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路径,使债权人能够在执行阶段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而无需另行提起诉讼。

本文将从债权人视角,系统梳理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操作流程以及实务注意事项,帮助债权人走好维权的"最后一公里"。

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为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与股东责任相关的主要条款包括: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追加程序的实务操作流程

第一步:确认执行案件已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类似状态。通常,债权人需要先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法院确认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才能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第二步:收集追加股东的证据材料。根据追加的不同情形,准备相应的证据:对于未出资情形,需要提供工商档案中关于股东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的信息;对于抽逃出资情形,需要提供银行流水等证明资金转出的证据;对于一人公司情形,需要提供工商档案证明公司为一人公司。

第三步: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明确被追加的股东姓名、追加的法律依据、追加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步:参加听证程序。执行法院收到追加申请后,通常会组织听证,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和被申请追加人(股东)分别陈述意见和举证。债权人应当充分准备,在听证中清晰阐述追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五步:对裁定结果的处理。如果执行法院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股东的个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执行法院驳回追加申请,债权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四、典型案例——执行追加的成功实践

【案例】某债权人申请追加某文化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案

案情简介:某债权人因合同纠纷获得对某文化公司的胜诉判决,债权金额120万元。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文化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经调查发现,文化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吕某认缴200万元、股东施某认缴100万元,出资期限均已届满但两股东均未实缴。债权人遂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吕某和施某为被执行人。

法院裁判:执行法院经听证审查认为,吕某和施某作为文化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但未缴纳出资,属于"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追加吕某和施某为被执行人,吕某在未出资200万元范围内、施某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文化公司欠付债权人的12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执行追加程序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有效途径,能够避免另行提起诉讼的时间和成本。

五、实务注意事项

第一,注意追加范围的限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股东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其未出资、抽逃出资或减资的金额为限,而非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注意执行异议之诉的时效。如果执行法院驳回追加申请,债权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将丧失救济权利。

第三,执行追加与另行诉讼的选择。执行追加程序效率较高,但审查范围有限。如果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争议(如人格混同的认定),执行法院可能驳回追加申请,建议债权人直接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

第四,善用财产保全。在申请追加股东的同时,可以申请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保全,防止股东在追加程序期间转移财产。

六、结语

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后一公里"。债权人应当充分了解执行追加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在执行阶段积极收集证据、果断申请追加,让"空壳公司"背后的股东无处可逃。同时,对于复杂的法人人格否认案件,债权人也应当做好另行提起诉讼的准备,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本文由褚律师团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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