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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责任——兼论新公司法下的债权人保护

作者:褚芸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2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4次举报

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责任——兼论新公司法下的债权人保护

一、引言:关联交易——合法的"外衣"下的利益输送

关联交易本身并不违法,合法的关联交易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但当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关联交易就成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关联交易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制,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

本文将从债权人视角,深入分析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认定标准、法律后果以及债权人的维权路径。

二、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框架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对于债权人而言,最有力的武器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确立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和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可以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典型案例——关联交易的"合法外衣"被撕破

【案例】某供应商诉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沈某、关联公司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沈某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在经营期间向某供应商采购原材料,累计欠付货款500万元。在欠款期间,甲公司将其核心生产设备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评估价800万元,转让价仅1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并将主要业务转移至乙公司。甲公司随后停止经营,无力偿还供应商的500万元货款。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沈某利用其控股股东地位,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将甲公司核心资产低价转移至乙公司,导致甲公司丧失清偿能力,严重损害了供应商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该行为构成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法院判决:沈某对甲公司的5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在受益范围内(即700万元差价范围内)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关联交易不是逃避债务的"安全港",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和关联公司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债权人的维权策略

第一,调查债务人的关联方网络。通过工商档案、股权结构图等途径,查明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建完整的关联方图谱。

第二,审查重大交易的公允性。重点关注债务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产转让、业务转移、资金往来等交易,审查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否合理。

第三,申请调取关联方的财务资料。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关联方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资料,查找利益输送的线索。

第四,同时起诉股东和关联公司。在提起诉讼时,将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和受益的关联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语

关联交易不是法外之地。2023年新《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规制,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护。债权人在面对通过关联交易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应当积极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和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让滥用关联交易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 本文由褚律师团队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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