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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辩护思路和策略

发布者:马俊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841人看过

  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辩护的总体认识



  1、黑社会案件天生带有反社会性,在刑事政策上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不断调整,现在打击重点有所侧重,并以依法从严为主。

  2、法律规定和办理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总体变化不大,没有必要过于对比前后文件,只着重研究最新政策和指导意见就可以了。

  3、坚持依法辩护,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运用各种基本辩护方法。


  二、辩护的思路和策略



  运用大思维、大辩护的概念,根据基本事实、案件背景、社会影响、证据收集程度等要素,决定辩护方向。

  现实中常见把一般恶势力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分辨起来比较容易,可以作为辩点,从组织性方面强调仅仅是一般恶势力。但因为普通的犯罪集团也有一定组织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时不好区分,易被混同,建议不要把犯罪集团作为辩护方向。

  1、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

  理论上来说,打掉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达到辩护目的,但在新形势下,要首先注意打掉“组织性”这条线,证明四个特征之间缺乏“内在联系”。这就需要在全案中寻找“组织性”的漏洞。

  对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也主要看被告人明知自己帮助的对象是个人还是组织。

  其次,对四个特征的辩护不能平均发力,要确定重点突破对象。一般来说,要把重点放在第一个和第四个特征上,即组织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1)组织特征比较容易打,因为要证明某个团伙是组织,就要求人数众多、主要成员稳定、至少三级以上的管理架构、具有内部的以人身依附为特点的非法控制等全部要素。常见的是,指控“以公司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控方通常把公司花名单、公司规章制度等简单拿过来,作为组织特征的依据。这时辩方只要证明不存在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需要之外的“纪律”、没有人身控制特点、人员可以经常性自由流动等,就可以了。

  (2)非法控制特征也比较容易打,因为控方的好多证据是证人证言等经过选取的主观材料,较少有能证明重大影响的客观材料,甚至经常把企业正常取得的合法资质视为非法垄断,把正常纠纷视为影响相关部门行使职能等情形。辩方在需要时可以主动取证,调查周围群众、社会舆论、被告人同行等,反驳已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指控。

  比较难打的是第二个、第三个特征,即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因为只要是已经指控了的“组织”,都有钱,无论是违法来的,还是合法来的。也都多多少少用于过违法支出,比如常见的资助逃匿、赔偿被害人(常被指为通过谈判、威胁而迫使被害人接受赔偿和同意和解)等。同时,也肯定有暴力违法行为,而且次数较多。所以不宜把这两个特征作为辩护重点,但也可以视情况适当提出几个辩点,配合前面的重点辩护,消弱指控。

  (3)在经济特征方面,可以关注所有经营收入是否合法、总体经济实力与用于违法活动费用的比例、成员主要生活来源是否合法收入,等等。

  (4)在行为特征方面,可以关注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有连年中断、是否个人行为甚至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部分行为是否已经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等等。

  2、在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情况下的辩护

  在判断已经无法进行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时,可以重点考虑以下辩护角度。

  (1)黑社会形成时间的辩护。如果能把指控的形成时间推迟若干年,则对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范围、组织人数、违法财产认定范围等,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过去没有具体标准,现在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具体认定标准,即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或者组织者领导者与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犯罪的时间。这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认定,仍有较大辩护空间,比如,何为标志性事件,其是否一战成名、初步形成非法影响?黑老大与成员进行首次共同活动时,是否具备了组织特征所要求的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等要素?后来违法行为是否长期中断?

  (2)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比如,是否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通过个人参与时间、所起作用、紧密程度、主观心态等辩护,把组织者、领导者降为骨干成员(哪么把老大降为老二也是一种成功)、骨干成员减为一般成员,一般成员降为不是成员。

  (3)涉案财产的辩护。通常有,查封冻结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时间是否在虽然有个别罪名立案、但对黑社会罪名尚未立案时,是否有办案中违法变卖、变现的情况;查冻扣的范围是否正确,哪些是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哪些是案外人财产(如公司股东中尚有多个案外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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