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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经典案例——父母一方未在分家单上签字

发布者:阿致刚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1人看过


父母一方未在分家单上签字

不必然导致分家单无效


案情回放 

刘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个儿子,2000年1月23日,刘父与四个儿子共同签署分家单,依据分家单记载,四个儿子分别取得相应宅院及房屋,原三儿子的房屋分给了大儿子,父母老宅15号院分给了三儿子,并与三儿子共同居住。

后来,除三儿子搬至外村居住外,其他儿子一直在所分得院落居住至今。

2007年刘父去世后,李母由四个儿子轮流赡养。

2009年小儿子出资在15号院内建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对此,三儿子表示弟弟建房行为并未经过自己同意,小儿子却称,尽管未经三哥同意,但是系李母授意,也是为母亲所建,因而李母向本院诉请判令15号院内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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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小儿子辩称,15号院是老宅,签分家单时只有父亲、三儿子和自己在场,其他人都不在场,母亲也没在分家单上签字,分家单无效,同意李母诉讼请求。

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儿子则辩称,分家单合法有效,各方均按分家单履行生活多年,不同意李母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驳回李母的诉讼请求。

李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父与四个儿子共同签署的分家单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各方均按照分家单的意思表示相安无事地居住使用多年,该分家单应属合法有效。

李母虽未在分家单上签字,但分家后其与四个儿子共同居住本村多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分家的事实。

小儿子未经三哥同意,以母亲名义擅自将15号院内旧房拆除翻建成北房三间、东房两间,没有法律依据,继而李母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分家单的效力与签字形式不无关系,但不能一刀切地以主要家庭成员事后否认和分家单上父或母签字欠缺为由主张分家单无效。

一般而言,分家单形成时间均已比较久远,除主要家庭成员外,还会邀请村级威望人士等见证人在场并在分家单上签字,而父母一方的签字并不完备的情形较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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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见证人的证言证明,或各方均已按分家单所安排内容实际履行多年未提出异议,则能够高度说明且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母育有四子,宅基地及其地上物作为家庭重要财产内容,对其分配的执行程度高低决定了各家庭成员对分家单内容安排的认可与否。

法官在这里也提示大家,在分家单签订时要尽可能保障家庭成员均有效参与,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并辅之以相应录音录像记载留存,则能够为日后纠纷的减少和化解提供更加有力依据。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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