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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发布者:阿致刚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58人看过

问:某女向我借款的时候他们还没离婚,不知道其丈夫对某女在外借钱的事是否清楚。现在他们离婚了,不知道这个钱是否可以向其已经离异的丈夫追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你与该女子明确约定该项债务为该女子的个人债务或者你明知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两种情形外,你都有权向该女子原来的丈夫主张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起诉时列该女子和其原来的丈夫两名被告,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该夫妻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仍然有权就该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当然,丈夫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该女子追偿,那就是他们之间的事了。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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