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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X与A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发布者:阿致刚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仲X与A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辖终10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B,男,1958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3年8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院内,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C、周大强、沭阳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XX0105民初6992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代理审判员  C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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