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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阿致刚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26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58年6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 上诉人A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A负担3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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