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福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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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年实刑到缓刑: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审成功改判案

作者:章福阳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48次举报
2026-08-21


很多时候,普通人并非心存恶意才触碰刑律,恰恰是出于对行业惯例的盲从,又因对法律边界的无知,在不知不觉中越过了红线。当刑事程序骤然降临,当事人没有退路,唯有直面问题、积极承担,而此时最有力的支撑,就是依托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信法律的温度,相信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善意。

本所副主任章福阳律师辩护的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案件,获得二审改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书送达当日,李某某走出某华市看守所的大门,阔别许久后重获自由。作为深耕金华本地的刑事辩护律师,能通过专业努力帮当事人守住重归正常生活的机会,深感职业价值所在。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裁判结果

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李某某在明知电瓶水系工业用品,严禁用于食品加工保鲜的前提下,为提升某水果的保存时长、改善外观色泽,仍使用添加了柠檬酸、电瓶水、清水的混合液对水果进行浸泡处理,之后将加工后的水果运至某水果市场批发销售。其中王某在市场内某三果业摊位经营销售,李某某在某优果业摊位经营销售,两个摊位分别按比例收取场地费用,剩余销售款项统一打入指定的王某某农业银行账户。经统计,二人共同销售经电瓶水浸泡的某水果总金额达10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十余万元。之后王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经食品安全专家出具认定意见书确认,使用电瓶水(工业硫酸标准液)浸泡加工某水果后流入市场销售,人体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案发后,王某、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判决:

1. 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2. 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3.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职业;

4. 全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某公安局依法没收处理。

二、二审辩护全流程:从绝境中找到突破口

本案中,李某某的刑事程序经历了多次波折:先被刑事拘留37天,逮捕后又持续羁押1个半月才变更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9个月后,因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又被重新逮捕收押。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李某某家属在一审判决后多方了解,最终委托本所章福阳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章福阳律师第一时间细致梳理了全部卷宗材料,结合家属反馈的案件细节,明确提出本案存在重大改判空间,建议家属坚定推进上诉程序。

接手案件后,辩护团队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彼时的李某某已经对案件结果完全失去信心,甚至只希望诉讼程序尽快走完,早日交付监狱服刑,存在明显的消极逆反心理。在律师的耐心引导下,他才逐步放下抵触情绪,开始积极配合二审诉讼工作。

由于一审阶段并非由本所辩护,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后,章福阳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完成阅卷,加班加点逐页研读数百页卷宗材料,在海量证据中逐一排查疑点。发现核心事实认定漏洞后,又第一时间会见李某某核实细节,同时向家属补充调取相关佐证材料,经过数周的反复推演,最终确定了完整的二审辩护方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案件并非必须开庭审理,法院可在听取辩护意见后直接通过书面审理作出裁判。为了最大限度争取改判机会,哪怕只有一丝希望,辩护律师也全力向二审法院申请开庭审理——即便最终结果维持原判,也希望法官能当庭直接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完整意见。在辩护人的坚持下,二审法院最终同意安排本案开庭审理。

等待开庭的过程充满煎熬,但辩护团队也刻意争取更多准备时间,把每一个辩护观点打磨到极致。庭审当日,章福阳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从行为定性、犯罪金额计算规则、主从犯地位认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多个维度系统发表辩护意见:明确指出一审判决存在适用法律偏差,本案行为更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构成特征;即便法院最终认定现有罪名无误,一审对李某某的犯罪金额统计也存在明显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结合其从犯、坦白、全额退赃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二审裁判结果:依法改判,重获自由

二审出庭检察员当庭发表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后,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李某某的犯罪数额应当以其实际参与经营的销售金额单独认定的辩护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明确予以支持。经重新核算,李某某实际参与销售的经电瓶水浸泡的某水果金额仅为40万余元,一审判决对其犯罪金额的统计存在明显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中王某某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李某某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二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理。原判对王某某的定罪和法律适用准确,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所处量刑已达法定刑最低限,并无不当。但原判对李某某的犯罪数额认定错误,直接导致量刑明显失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综合全案情节,可对李某某适用缓刑。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

2.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维持其余部分;

3. 改判李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 调整职业禁止期限: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职业;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职业。
全案其余涉案财物处理部分予以维持。

四、律师办案感悟

国家不断强化食品安全领域的司法保护,是惠及每一位普通消费者的民生举措,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值得全社会共同支持。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同样是食品消费者,为当事人辩护并非纵容违法,而是站在专业视角坚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底线: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当受到依法惩处,但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事实背景和情节细节,不能脱离具体案情机械适用法条。

通过办理本案,我们也真诚建议,在食品安全相关刑事规则的细化完善过程中,可进一步兼顾“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适当提升前置教育引导的力度:对于对行业潜规则缺乏认知、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从业者,在首次发现相关违规行为时,可优先通过大额经济处罚、职业限制令等方式进行警示,明确告知其行为的刑事风险;若行为人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同类行为,再适用严苛的刑事制裁,将能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否则,最早创设行业违规操作模式的人员早已退出行业、脱离监管,后续沿用该惯例的底层从业者却因缺乏法律认知被追究重刑,极易让当事人产生司法不公的误解,也难以实现法律的教育引导目的。

写在最后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这场突如其来的刑事变故,或许会让他对法律边界产生更深刻的认知,未来的人生道路能走得更稳、更踏实。

当李某某走出看守所大门的那一刻,他泪流满面,快步跑到父母面前,一家人紧紧相拥而泣。很多时候我们穷尽专业力量去争取的,从来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结果,而是让一个普通人能重新回到家人身边,回到平凡安稳的生活里。

原来最珍贵的幸福,从来都藏在最简单的日常陪伴里。

章福阳律师,咨询电话:15088200295。本站特邀合作律师章福阳,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专职律师,税务师,注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
浙江金正大律师事务所
1330720********5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