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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应知的醉驾“坑”

发布者:李彪律师|时间:2022年03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234人看过

人人应知的醉驾“坑”

原创 李彪 研之有法 2022-03-21 13:37

      一方面,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宣传语早已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每年近30万的新增醉驾案件却让醉驾成了中国“第一大罪”。乍一看,难免令人费解。带着好奇心,笔者检索了上海市某辖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20日的近500起醉驾案例,然后发现醉驾案件高发是有原因的。笔者选取其中5个案例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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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以上图片“点击”后即可放大阅读)     


       醉驾“坑”的成因

       (—)醉驾入刑的门槛比较低

       1.关于醉驾的法律规定

       简单来说,醉驾的直接法律依据有2条。其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其二,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关于醉驾入刑标准的理解

       据笔者代理醉驾案件的经验,法官的理解是,“醉驾刑”的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只要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标准,并且在道路上行驶以后就构成了“醉驾刑”危险驾驶罪,并具备了刑事处罚条件。至于是否发生事故,是否有其他从宽处罚情节,与量刑幅度有关,但前提是必须判处刑罚。由此可见,“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很容易构成的。

       (二)民众对醉驾入刑的门槛认识不清

       从上述五个案例来的查获过程来看,第一个案例:被告人酒后将小区楼下的车子挪动到隔壁楼下的门前道路上,然后在车内睡觉。第二个案例:被告人酒后叫了代驾,为了方便交接,被告人将车子从车库开到停车场出口,在交接前被涉卡民警查获。第三个案例:被告人系被他人教唆后醉驾,仅行驶了数米远即停下,随即被查获。第四个案例:被告人在代驾把车子停到小区门口,然后自行驾车寻找车位,因与保安发生口角被查获。第五个案例:被告人在代驾将车子停到小区后,被告人为了挪动车位而撞上了树,由于他人报警被抓。

       以上查获过程可见,这些被告人对于醉驾都有一定的认识,因为有人叫了代驾,有人只是挪动一下车位,甚至只开了数米远,他们原本都认为自己不会被认定为醉驾。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从他们醉酒后坐在了已发动机动车上的那一刻起,一只脚已经迈入了醉驾的大门,只要再稍微驾驶数米远,就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并随时面临刑事处罚的危险。

       综上,笔者认为,醉驾入刑的标准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真正深植于每个人的心中。如此一来,才能人人远离醉驾“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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