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事实
合同签订
1. 2020年3月3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一拖二平面口罩机销售合同》,采购3台口罩机(总价165万元)。
2. 2020年4月4日:双方签订《KN95口罩机销售合同》,采购3台KN95口罩机(总价279万元)。
3. 2020年5月14日:签订《产品采购合同》,采购备品1480元。
合同履行争议
1. 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口罩机存在设计缺陷(如越南客户反馈产量不足、部件故障等),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并赔偿损失。
2. 被告抗辩:设备已通过原告验收,质量问题系原告或越南客户调试不当所致,且合同约定“厂内验收、无售后服务”,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货款93万元。
关键证据
1. 越南客户邮件及调试群聊记录(原告提交,称设备故障)。
2. 《往来账款询证函》(被告审计文件载明“欠贵公司1481480元”,原告认为系退款承诺)。
3.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因市场降价拖延提货,协商换货未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 质量争议:原告未在合理检验期内(收货后1个月内)提出质量问题,且无法证明设备存在“根本性缺陷”。越南客户反馈的产量问题未在合同中约定,调试责任归原告方。
2. 合同解除依据不足: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退货合意,被告《询证函》中的“欠款”表述属会计术语(未开发票款项),非退款承诺。
3. 鉴定申请被拒:设备未运回国内,且质保期(1年)已过,鉴定条件不足。
反诉撤回
1. 被告原反诉要求支付尾款93万元及违约金,后主动撤回。
三、归纳与法律启示
合同条款的重要性
1. 验收与售后条款:本案合同明确“厂内验收、无售后”,原告需自行承担调试风险。企业签订合同时需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划分。
2. 检验期与通知义务:《民法典》第620-621条规定,买受人需在合理期限内检验并通知质量问题,否则视为合格。本案原告超期主张,丧失权利。
证据留存与举证责任
1. 质量争议举证:原告需提供权威鉴定报告或即时沟通记录,而非事后单方陈述。
2. 商业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日常沟通可能成为关键证据,需规范保存。
商业风险防范
1. 市场波动应对:原告因口罩机价格下跌拖延提货,导致被动。大宗采购需评估市场风险,约定价格调整机制。
2. 跨境交易注意:出口设备需考虑当地技术适配性,合同中明确跨境调试责任。
四、实务忠告
对企业
1. 签订合同时细化质量条款(如性能指标、验收标准),避免模糊表述。
2. 建立货物验收与问题反馈的标准化流程,留存书面记录。
对法律从业者
1. 争议初期应固定证据(如公证瑕疵设备、第三方检测),避免因时间推移丧失举证能力。
2. 反诉策略需谨慎,本案被告撤回反诉可能为避免诉讼成本扩大。
对跨境贸易
1. 出口设备需配套技术培训,或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技术支持义务。
2. 选择国际仲裁或管辖法院时,优先考虑执行便利性。
赵钰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