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因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因企业改制等历史原因产生的停薪留职问题,该员工与原保留岗位职务的公司只存在形式上的劳动关系,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该员工向原单位提出的各种劳动权益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附判决理由: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仍然在于:东风汽车公司应否按照社平工资标准向程**支付2007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履行了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本案中,虽然双方在2007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仍然具有劳动关系,但程希卓并未为东风汽车公司提供劳动,现程希卓起诉要求东风汽车公司按社平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即应当举证证实其在该期间内未能履行劳动义务系东风汽车公司的过错所致。因双方在1995年至2006年期间均签有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程**一直处于停薪留职的状态,东风汽车公司事实上并未对其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审理中,程希卓并未举证证实其已按照双方最后所签《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之约定,在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回单位续签相关协议,而东风汽车公司拒绝签订;也未举证证实其在双方最后所签《保留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曾向某某汽车公司提出愿意回单位上班,要求某某汽车公司为其安排工作,而某某汽车公司拒绝为其提供工作岗位。因此,程希卓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实系因东风汽车公司的过错致使其无法履行劳动义务,其要求某某汽车公司按照社平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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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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