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小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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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餐发生口角动手至伤残2级

发布者:梁小龙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3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朋友聚餐发生口角动手至伤残2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系朋友。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到XX市XX区XXXXX饭店吃饭,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吕某某腰部踩踏一脚,致被害人吕某某倒地并撞在旁边的凳子上后受伤。同日20 时20 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吕某某送往XX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经临床诊断:腹部外伤; 脾破裂。同日,又转往XX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 失血性休克,腹部闭合性损伤,脾破裂。2017 年2 月6日,经XX市XX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吕某某轻度失血性休克属轻伤二级; 脾破裂,须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2 月23 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吕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查明,2017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吕某某的报案材料,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

  2.被害人吕某某2016 年12月1日在侦查机关的陈述:(略)

  3.被害人吕某某2017年3月3日陈述: (略)

  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略)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略)

  被告人王某某2017年3 月3日第一次供述: 2016年11月2午了点主 右、我开车 带着前女友吕某某去XX区XXX的一家妙面馆吃饭、因为饭馆有点冷,我们一进去要了碗面后就坐着饭馆中间的火炉旁烤火,边烤火边聊天,先者记着、我就无意问谈起了吕某某的往事,当时问她:“你前男友家是不是也在这跟前呢、你去过几次”,因为我知道她前男友的些情况。吕某某听到这话后就生气了,转身就从饭馆里面走出去了、我赶紧造了上去、又把她从外边抱到饭馆里面。过了一会饭好了、我就坐在饭馆进门左手边的第一张桌子旁,而吕某某站在桌于对面、看着还在生我的气,没有坐。饭端上来后,我叫吕某某吃饭,她说不吃,让我不要管她,我把吕某某骂了几句。于是我就把她从整膊上拉了一把让她坐下吃饭,她就用力摔开了,这时,我也生气了、绕过桌于走到吕某某跟前、朝吕某某的右腹部足聚受现了一脚,没想到把吕某某踢的摔倒了,在摔倒的时候碰到旁过的板凳上了,之后她顺势坐在了地上,一只手扶着凳子,是一只手抱着肚子,说她肚子疼很。我见状后,赶紧过去扶,这对候吕说她肚子疼的喘不上气来了,我当时看着这情况也害。。。。。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吕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XX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鉴定意见等直接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致被害人吕某某脾脏破裂系被告人王某某用脚踢踏后撞在凳子上所致; 其次,证人高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能够认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发生了争吵; 再次,结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已履行赔偿款的事实,被告人虽当庭辩解因与被害人吕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为了保护被害人吕某某才给付了赔偿款,但经本院查证,被告人王某某已婚,并育有两个子女,且被告人在支付被害人赔偿款时向被害人索要谅解书及签订协议书,上述行为均能间接证明被害人的伤与被告人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纵观全案,被告人虽致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且在案发后,能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又能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能在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为了打击犯罪,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 七 十 二 条 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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