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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拒不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该怎么办?

发布者:周薇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290人看过

人民调解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国家权力强制性,这就意味着人民调解不存在执行问题和执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因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翻悔,拒不履行,或者履行了协议规定的部分义务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义务,人民调解组织只能采取如下处理办法: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翻悔有理,双方当事人又请求或者同意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可以重新调解。

      (2)对翻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调解组织重新调解的,以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翻悔无理,再次说服教育,讲明无理翻悔后果,动员自觉履行而无效的,都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正告当事人切不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可扩大纠纷,造成严重后果。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7条第三款规定:“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对正确的予以支持,对错误的予以纠正,从而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8条规定:“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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