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伟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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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发布者:曹伟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919人看过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一般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其中法定继承知识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又叫无遗嘱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但是,如果死者生前立有多份遗嘱,且互相冲突,该按哪一份遗嘱继承呢?

王老汉有三个儿子,都已成家且分居各地。由于老伴去世,王老汉无人照顾,三个儿子商定,一年一换,轮流接父亲来住。在老大家,老汉觉得老大对自己不错,遂立了一份遗嘱,在财产分割上明显偏向老大。在老大的要求下,王老汉将这份遗嘱拿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老二家,老汉觉得老二对自己更好,于是又自书遗嘱一份,在财产分配上偏向老二。在老三家,老汉觉得三个儿子对自己都不错,认识到遗产还是平均分配为好,于是又立下一份遗嘱,将遗产平均分配给三个儿子。

王老汉去世后,兄弟三人看到三分内容不同的遗嘱,都傻了眼。他们无法判断以哪份遗嘱为准,于是请法院裁决。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中,王老汉一次次改变自己的决定,总共立有三份遗嘱,其中最后一份遗嘱最能体现他的本意,似乎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是,由于在老大处立的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根据上述规定,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遗产继承还只能以此份公证的遗嘱为准。这是因为公证遗嘱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形式完备,真实性、可靠性强。据此,人民法院判决,以王老汉第一份遗嘱为准。

既然公证遗嘱的效力强于自书遗嘱,王老汉就不能按自己最终的意愿分配遗产了吗?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可见,如果王老汉真正想按照自己最后的意愿分派遗产,生前若对最后所立遗嘱也进行公证,这样,此份遗嘱的效力就高于第一份公证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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