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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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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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汇勋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为与汉密尔顿海滩品牌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

发布者:张爱武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知识产权 |2605人看过

案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汇勋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尤清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密尔顿海滩品牌有限公司(Hamilton Beach Brands, Inc.)。住所地:美国弗吉尼亚州23060邮区。

  法定代表人:凯思琳.L.迪勒(Kathleen L. Diller)。

  委托代理人:陈 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武,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汇勋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汇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汉密尔顿海滩品牌有限公司(下称汉密尔顿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确定案件管辖权应首先确定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1号《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从原告汉密尔顿公司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看,可以确定本案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被告汇勋公司住所地为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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