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汇勋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尤清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密尔顿海滩品牌有限公司(Hamilton Beach Brands, Inc.)。住所地:美国弗吉尼亚州23060邮区。
法定代表人:凯思琳.L.迪勒(Kathleen L. Diller)。
委托代理人:陈 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爱武,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汇勋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汇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汉密尔顿海滩品牌有限公司(下称汉密尔顿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确定案件管辖权应首先确定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11号《 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从原告汉密尔顿公司起诉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看,可以确定本案为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被告汇勋公司住所地为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