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徐婕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下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我结婚二十多年了,妻子一直温柔,话不多,家里大小事儿都是我做主。
但我万万没想到,妻子居然会瞒着我,干了件大事儿。
去年,我儿子结婚,作为父母,我们已经尽力为小辈提供了支持,给他们买了车。
儿子懂事,婚房没让我们操心。
可我最近才找到,儿子买房子的钱,是妻子偷偷借的,还借款了50万。
这么大一笔钱,她就偷偷的,瞒着我,自己就干了。
直到她没有按时还款,对方找上门来,我才直到这个事情。
妻子也承认了,她的确借了50万,是帮儿子借的,还写了借条。
可儿子没有按时还钱给她,她也没办法还款,事情就成了现在这样子。
徐律师,我想问下,这笔钱,我必须还吗?
我觉得特别冤。
首先,我根本不知道他们借钱这事,借条上也没我名字。
其实,我也不同意无底线地补贴孩子,我不想帮儿子还这笔钱。
可我担心对方会起诉。
如果对方起诉的话,会不会连着我一起告?我是不是必须还这笔钱?
徐婕律师的回答
确定还款义务人,借款合意是关键。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若夫妻一方借款为成年子女购房,没有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或追认,且成年子女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其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该债务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你的妻子以个人名义借款五十万,并出具借条,你未在借条上以借款人名义签字,也未对借款进行事后追认,且案涉借款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如果对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你妻子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这笔五十万的借款大概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徐婕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