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俊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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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未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如何支付子女的抚育费?

发布者:白俊玲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3184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未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通称子女的抚育费,其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关于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什么标准来判决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呢?婚姻法修改后并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修改前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其具体内容是: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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