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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成功判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2022年07月26日 | 发布者:刘兴桂 | 点击:3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陈XX,女,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被告:瞿X,女,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身份...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女,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广东XX律师。

被告:瞿X,女,汉族,1983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肇庆市XX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太和北XX。

法定代表人:瞿X。

原告陈XX与被告瞿X、肇庆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瞿X、肇庆市XX公司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按照LPR实计至被告偿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4日,被告瞿X以被告肇庆市XX公司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被告瞿X向原告亲自书写出具了借据,借款本金500000元,承诺2020年12月4日前全部归还。当天原告通过中国XX银行向被告瞿X分别转账三笔钱款,合计500000元。被告瞿X于2020年1月4日偿还50000元,于2020年2月25日偿还10000元,双方重新确认,由被告瞿X向原告亲自书写出具新《借据》,并将原借款本金为500000元的借据收回,新《借据》约定:被告瞿X向原告借款440000元,承诺于2020年12月4日前全部归还;并愿意承担因追讨欠款所需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另外被告瞿X在被告肇庆市XX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也注明:用于向陈XX借款440000元。借款期满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二被告一直未予理会。截止至起诉之日,二被告尚未清偿该剩余借款440000元及利息。原告认为,被告肇庆市XX公司系被告瞿X的一人公司,被告瞿X以被告肇庆市XX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在营业执照备注借款事由,故被告肇庆市XX公司应为被告瞿X借款的担保人,需要与被告瞿X向原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瞿X辩称:无答辩。

被告肇庆市XX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原告向被告瞿X名下银行账户分别转账三笔款项,金额合计500000元。后,被告瞿X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据》,记载:本人瞿X因生意周转,向陈XX借得现金440000元。上述借款本人承诺2020年12月4日前全部归还,如逾期不还则同意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上述《借据》中借款日期处记载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同时,被告瞿X向原告交付被告肇庆市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备注:“此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向陈XX借款440000元。”

现原告主张两被告在借款500000元后仅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440000元未予清偿,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肇庆市XX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登记成立,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均为被告瞿X。

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瞿X以被告肇庆市XX公司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交付上述营业执照作为还款保证,且被告瞿X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故认为是被告肇庆市XX公司与被告瞿X共同向原告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据、转账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瞿X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借据出具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被告瞿X未到庭就借款金额、还款情况进行答辩,故本院对原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予以采纳。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瞿X交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瞿X应及时向原告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瞿X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40000元,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涉案借据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同时借据中约定了逾期还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性质等同于逾期还款利息,因此,被告瞿X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4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对于被告肇庆市XX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瞿X是被告肇庆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被告瞿X在借据中明确借款用途是生意周转,且向原告提交了被告肇庆市XX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原告主张是被告肇庆市XX公司与被告瞿X共同向原告借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肇庆市XX公司应与被告瞿X共同承担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

被告瞿X、肇庆市XX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瞿X、肇庆市XX公司共同向陈XX归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65元,由瞿X、肇庆市XX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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